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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腾格里沙漠污染等10起环保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5-06-17 10:25 来源:财经网(北京) 作者: 阅读:1357 网友评论0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6月16日)召开主题为“坚强司法保护,呵护美丽中国”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检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宁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1人,公安机关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渤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截至目前,在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中,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廉兴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职务犯罪查处方面,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卫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利俊成、中卫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人刘国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兴述、凉州区环保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文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韩甲福非法采矿案  

2014年2月,被告人韩甲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5万元的价格租得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康城村砖瓦厂附近6亩农田后,擅自开采砂石。同年2月22日,该地砂石采空区发生事故后停止开采。经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砂石采空区平均面积为1335.71平方米,砂石层平均厚度为8.78米,蕴含砂石资源量为11727.53立方米。  

经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30元/立方米,11727.53秘方米砂石总价为351825.9元。  

韩甲福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湟中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7日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8日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韩甲福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例三:彭安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贵州省施秉县黑冲风景区内非法采挖疑似红豆杉幼树150株,假植于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黑冲组龙会招家厢房后的菜土埂边,准备制作盆景出售获利。  

经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确认150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为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I级保护植物。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后,监督公安机关于2月20日立案侦查。3月3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7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案例四: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长生路经贵州省榕江县兴华乡高排村“大坟”坡时,发现小路下方有一株长有树瘤的楠木树,意欲盗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长生电话联系杨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购买,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时许,莫长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声伸缩电锯进入“大坟”坡,杨昌勇按事先约定驱车赶到“大坟”坡查看楠木。莫长生与杨昌勇在现场碰头并议定好价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锯楠木树长有树瘤的部位。后三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莫长生后寻机逃脱。  

经鉴定,本案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基毁坏程度超过50%,被非法毁坏楠木活立木蓄积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立案侦查。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潘其安、杨昌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莫长生发出追捕意见,5月9日莫长生被抓获。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诉。8月13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莫长生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昌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五:赵大闯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4年3月,赵大闯、刘刚卫等6人在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开办化工厂,利用硫酸二甲酯生产甲硫醇钠产品,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在化工厂院内挖出1500立方米的渗坑用来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刘刚卫、郝书杰等6人在尉氏县门楼任乡另开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污,后因群众举报将化工厂迁到邢庄乡芦馆村生产。  

2014年4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接举报,邢庄乡芦馆村有化工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而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鉴定为由不予立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环保部门,经检测发现该地区水质COD、氨氮含量均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年5月7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侦查。6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以赵大闯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刘刚卫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大闯、李超峰、杨水正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建伟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郝富民、郝书杰、陈豪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案例六:张有胜行贿、诈骗案  

2014年2月25日,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诈骗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有胜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贿犯罪对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全案侦查终结数额为745万元,造成损失86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29万元。  

经依法查明:张有胜在担任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及集团公司下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期间,明知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营业执照于2007年已注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也已过期,申报奖励资金前三3年没有连续生产,该企业并不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却安排其公司职工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于2010年、2012年先后申请关闭小企业项目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及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2012年12月下旬,张有胜在补助资金下拨该厂以后,安排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纳王建军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行贿15万元人民币。  

2014年10月14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张有胜有期徒刑8个月,榆中县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七: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所长李来丽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对已被立案查处的不安装水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擅自决定减少征收数额,予以结案;对工程施工项目擅自决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未查清自备井数量的公司违法采取每季度定额收费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致使巨额污水处理费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32.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李来丽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来丽有期徒刑5年。  

案例八:冯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浙江省宁波市港航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冯华,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滥用职权,长期放纵林甬码头长期违法经营,授意他人同意并最终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林甬码头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临时中转码头,致使林甬码头向甬江中偷排34.4余万立方米原状土,为此产生清淤费用达人民币1356.9余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期间,林甬码头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此外,冯华还收受他人贿赂。2014年2月28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冯华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冯华有期徒刑9年。  

案例九:倪可佃等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倪可佃、监察大队大队长林星华、工作人员郑书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非法建设提炼铟的生产设施、车间内存放大量与正常生产范围无关的原辅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铟萃余液等违法行为,造成自渔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政府应急处置共花费455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有期徒刑6至8个月,缓刑1年。目前,案件还在法院二审过程中。  

案例十:张建强环境监管失职案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张建强,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经营的洗钨矿场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予以取缔,仅以罚款了事,导致该非法洗钨矿场长期持续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受污染的土壤修复费用高达618.6余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3月19日,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张建强立案侦查。2015年1月12日,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建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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