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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2.16亿助企业改造燃煤锅炉 企业最高可获48%补助

更新时间:2015-07-20 09:48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李直建 阅读:915 网友评论0

7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向媒体通报,东莞企业燃煤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可获财政补助。市政府安排了2.16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企业提标改造补助,原则上最高补助金额达企业改造总造价的40%,10月31日前完成改造验收可提高1.2倍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需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材料,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  

“两高一低”引导退出企业不予补贴  

市环保局透露,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或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以上65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标准,且符合燃煤锅炉配套的脱硫升级改造和脱硝工程的,分别给予财政补助资金。  

除此之外,获得补助的单位还应具备其他条件。比如项目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以下浓度排放;脱硫脱硝设施已配套DCS中控系统,并且正常运转;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等。而属于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一概不予补助:纳入“两高一低”引导退出企业;高污染禁燃区内外淘汰锅炉;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项目;领取国家脱硫或脱硝补贴电价项目。  

补助标准会阶梯式下降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每项工程项目资金补助以不超过该项工程造价的40%为原则(不含DCS系统),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给予上述标准的1.2倍补助。也就是说,若原标准已达总工程造价40%的,最高资助标准可调整为48%;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标准补助;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按标准的80%补助;在2016年7月1日后完成的不予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会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是经签署提标改造协议承诺书及提标改造工程合同等后直接拨付补助费的30%;第二期为设施验收后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三个月后,第四个月拨付补助费的30%;第三期为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达标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申请审核予以支付第三期拨付即补助剩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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