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调整带来的影响:调动大企业利用工业废渣
更新时间:2015-08-0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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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联合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新的优惠税收政策能否为行业带来积极意义?对于行业企业来说,在关注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税比例的数值变化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更为关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基本条件?
政策要求更严格
《目录》较之前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等政策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资源综合利用退税由100%即征即退改为退税比例为70%;二是企业必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对环境标准更加从严;三是40%的废渣利用率使生产低标号水泥的企业难度加大,甚至使生产低标号为主的很多小企业从优惠政策中退出。
其实,早在2013年中国水泥协会在参与起草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时,就曾提出过关于调整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建议:
1.对3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的由全额退税改为减半退税;
2.对4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废渣的享受全额退税;
3.对5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10%废渣的享受全额退税。目的是鼓励高标号水泥生产,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修订后的优惠政策与中国水泥协会的初衷是一致的,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水泥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鼓励高标号水泥生产,为提升水泥产品的质量提供了很好的引导。
大企业更受益
以前,水泥企业利用废渣达到30%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能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主要是生产低标号水泥的小企业和粉磨站,对于生产高标号水泥的大企业反倒很难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了不利的因素。此次调整后,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利用废渣达到20%以上,并达到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就可以享受到70%的退税优惠政策,生产优质高标号水泥产品的企业也将成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市场消费引导起到积极的作用。
实际上,按照《目录》规定,水泥企业享受综合资源利用退税政策的难度加大了,对于3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由30%提高到40%和4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在技术上的难度增加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做到的,这就促使企业必须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在提高废渣掺兑比例的同时确保产品的质量,否则企业很难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因此说,修订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调动了大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的积极性。
应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要想享受优惠政策就必须尽可能多地利用废渣,还要开发新的工业废渣的利用,这就带来了用作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标准系列要进行修订。标准不先行,利用量就难增加。因此相关标准制订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水泥混合材标准,推动水泥企业更多地利用工业废渣,这既有利于企业利用,也有利于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
不过遗憾地是,至今还没有看到关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业危险废弃物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发达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占到60%以上。目前,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已颁布,截至2014年底,已有27条水泥窑生产线在开展协同处置,但因鼓励政策不到位,多数项目步履艰难。
因此,建议国家也能在这方面尽早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破行业利益界限,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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