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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更新时间:2015-10-22 09: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22 网友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决定在主城区全部区域及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成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逐步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通告,大连市将于2017年6月30日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部区域,建成禁燃区;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禁燃区。  

通告明确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依据通告,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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