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
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我省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年底前苏南调至1.5-2.0元/立方米
办法明确,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据此,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以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使用再生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重污染行业收费高于一般行业
“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各地要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
鼓励按环保信用评级加收费
新规明确鼓励,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来说,鼓励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根据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企业具体名单、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及执行起止时间;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下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等级以上后,停止执行差别水价。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超排企业限期整改
对超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排水户,办法明确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污水原则上不得接入污水管网。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整改期间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入,但其排水户应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情况,加价不低于50%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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