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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治理期待“风向标”

更新时间:2016-03-08 09: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979 网友评论0

“经过几轮的讨论、修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已基本定稿,预计年内出台。”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阳生在近日举办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见面会上透露,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存在发展过急的现象,“土十条”的出台,将建立成熟的标准、技术规范、商业模式等,对土壤污染治理行业产生引导作用,促进其正规发展。

行业期待“土十条”引导

此前虽有国家层面的通知和规范,但关键问题没有涉及,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地方资金配套缺口较大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日益重视,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土地污染超标比例达18.1%。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规范,但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涉及。

第一,多利益主体的存在使责任主体难以确认,造成相互推诿治理责任的困局。在目前责任主体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对当地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已经搬迁、停产或转让的厂地更是难以确定责任人。

第二,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产业化程度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完备的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检测技术和环境质量技术标准,污染修复治理后也缺乏长期监测和监管。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商业盈利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条。

第三,土地修复耗资巨大。而国内地方资金配套缺口较大,仅靠中央政府财政资金支撑难以为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正军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土十条”。2013年下半年开始编制的“大气十条”发布仅用了3个月,“水十条”也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两个文件出台后,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他在《关于加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大气十条”、“水十条”的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土十条”的文稿也已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具备出台条件。

刘阳生也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治理主要以房地产推动为主。比如,2015年全国公开招投标的地方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总计约20亿元,都是房地产项目所推动的。因此,需要在“土十条”的引导下,使行业尽快成熟起来。

污染耕地修复正在起步

仍面临资金、技术模式等多方面问题,企业家建议,企业、科研院所等方面共同进行攻关,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据了解,国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有1000万公顷,占18亿亩耕地的8%以上。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并在湖南的长株潭地区率先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但总体上,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资金、技术、模式等多方面问题,需要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耕地质量尽快改善。

刘正军在《关于加快推进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的建议》中提出,国家应明确耕地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加快推进治理与修复。比如,建议国家考虑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用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据了解,2015年,湖南省在长株潭开展了6000亩重金属污染耕地第三方治理试点,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取得了降镉率60%以上的治理成果。在实践的基础上,刘正军建议耕地污染治理中可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并积极推广其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应用的相关经验。

此外,由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中,还面临很多技术难题。刘正军提出,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科研院所等方面共同进行攻关,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两会”期间,环境商会《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中提出,加强农田污染土壤修复药剂监管。目前国内污染农田土壤进行重金属稳定化时需要使用化学药剂,应严格监管药剂的成分、纯度及添加量,以降低农作物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避免导致二次污染。

场地修复要重视风险管控

首先做好分类,然后明确治理后的利用途径;亟需出台一套全国适用的修复工作审查及监理制度

除农林牧用地和工矿业场地等污染严重领域的土壤需要修复治理,随着城市化进程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也遗留了大量污染场地亟需调查及修复治理。

对此,骆建华认为,风险管控是下一步场地修复的方向。首先应对污染场地做好分类,如分类管控灰色地块、棕色地块等,然后明确治理后的利用途径。

环境商会的《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的提案》中也提出,要加强污染场地的调查及全过程监测管理。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各地分期分步地开展对污染场地的系统调查、评估,实现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然而,由于场地修复在国内属于新领域,许多地方环保单位对于如何进行修复技术方案的审查及监理并不熟悉。因此,刘正军在《关于完善污染场地修复审查及监理制度的建议》中提出,亟需出台一套全国适用的修复工作的审查及监理制度原则。

他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前,由环境保护部先制定印发《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审查及监理办法》,明确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文件的审查方式;明确修复工作进行期间,如何进行监理工作。

环境商会的提案也提出,推进土壤修复治理要明确责任主体。若污染土地依然归关停搬迁企业所有,则原有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若污染土地已经转让给新单位使用,则新单位负责筹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费用。若污染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则土地管理部门应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场地修复。

同时,鉴于部分地区的审查委员的专业程度有限,刘正军建议由中央成立专家库。在各地方进行修复工作审查时,必须由中央的专家库中挑选,这样既可以减少各地修复目标、修复技术评选的差异,也可以避免不当的人为干扰,加速国内修复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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