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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大气法 青岛一丝不苟

更新时间:2016-04-13 11: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孙俊杰 赵润德 阅读:2117 网友评论0

发现管理不规范和环境违法行为110起,拟处罚款458万元,并将4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是山东省青岛市环境执法大会战一个月的“战果”。  

数据:  

出动执法和监测人员2590人次,拟处罚款458万元  

2016年3月1日~3月31日,青岛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贯彻落实新《大气法》环境执法大会战。  

此次执法大会战主要包括燃煤单位废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业扬尘等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大气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查5项内容,同步开展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源和危险废物等执法检查。  

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处处长戴云龙介绍:“为进一步贯彻环保法和新大气法,青岛市环保部门开展了更加严格的环境执法活动,坚决贯彻‘全覆盖、零容忍’的执法宗旨,从3月1日起,全市环境监察系统全面出动,对全市大气污染源进行全面抽查,对一些重点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对新大气法提出的新要求进行全面贯彻落实。  

“通过这次执法活动,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水平,督促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从而进一步改善青岛市的空气质量。”戴云龙说。  

据统计,3月份,青岛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和监测人员2590人(次),检查各类污染源单位1832家(次),其中燃煤污染源370家(次),扬尘和挥发性污染源195家(次),共发现管理不规范和环境违法行为110起,全部按要求责令整改,拟处罚款458万元,并将4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严厉打击和震撼了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  

超标排放等4类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将遭严惩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环境监察人员将对检查中发现的4类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一是超标排放废气违法行为。  

台玻青岛玻璃等单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大气法的规定将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是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违法行为。  

青岛泰能热电等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进行密闭或覆盖,产生扬尘污染,按照新大气法的规定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三是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  

城阳区唐某某等4家金属表面处理小作坊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无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物直排环境,重金属严重超标,青岛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因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四是违反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  

青岛水原精密机械、青岛亦家木业等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废气的生产车间,造成环境污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  

泰能热电公司物料堆场不符合新大气法要求被查  

3月1日是青岛市环保局贯彻落实新大气法环境执法大会战的第一天,记者跟随青岛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亲身体验了一次环境执法过程。  

上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门前整装集合,为保证不走漏风声,出发前执法人员的个人手机全部上交,然后才开始布置具体的抽查企业和监察任务。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市北区镇平一路的青岛能源泰能热电有限公司,进入厂区,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大片露天物料堆场。堆场占据了厂区东侧,与企业生产区只有一路之隔,是一片矩形的空地,自北向南露天堆放着煤、灰渣等物料,没有任何覆盖措施。煤场有三层楼高,外围只有断断续续的约一米五高度的水泥墙围挡,煤场北侧大型的渣土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东南风吹过来,不少尘土随风卷起,迷眼呛嗓。  

据戴云龙介绍,新大气法对工业扬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一是要有高于物料高度的围挡,二是堆场要进行覆盖,三是装卸的时候要有喷淋设施。企业在煤场上喷洒了凝固剂,相当于覆盖措施,但是装卸和围挡都没有达到要求,围挡高度不够,运输车辆在进行操作时现场也没有喷淋的手段。  

环境监察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立案查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像这家企业的情况,一是要进行限期改正。另外,按照新大气法可以处以2万到10万的罚款。”戴云龙说。  

企业的环保负责人表示,企业去年也做了一些考察,目前物料堆场的整改方案已经定下,今年供热结束后就开始实施,在新的供热季来临前一定全部完成。  

变化:  

对于大气污染源管理,新大气法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戴云龙告诉记者,新大气法对大气污染源管理有了诸多突破。  

一是监管范围作出了突破,对一些工业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对“旧法”,“新法”具有非常强的实际操作性。以工业扬尘来说,原大气法规定如果产生严重的扬尘污染将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在污染程度的具体界定和划分上并不明确。  

新大气法则非常明确的指出,对于企业物料堆场包括渣场、灰场、矿石场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堆场要求实现全封闭操作,如果不能实现全封闭操作则要求设置高于堆场高度的严密的围挡,同时实现覆盖和装卸时候的喷淋。  

二是在处罚力度上取得了突破,提高了罚则,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治理、查封扣押等严格的处罚措施。  

新大气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大气法还规定了8种行为如拒不改正将要被停工整治和停业整治,如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  

此外,新大气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跨越50万元”的封顶限额。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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