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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城:强制分类或许是改变的契机

更新时间:2016-09-21 10:0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772 网友评论0

北京市近日举行“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解读发布会,根据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以“资源回收,干湿分开”为主要抓手,研究适时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对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固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垃圾分类主要以鼓励为主,这是首次将垃圾强制分类概念纳入规划。

而就在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也联合发布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由“鼓励”转为“强制”,一方面显示了政府对于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垃圾处理问题的严峻性和亟待治理的紧迫性。

根据预测,2020年,北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2.8万吨/日;餐厨垃圾产生量为2900吨/日。仅以餐厨垃圾来看,目前,北京市的日产生量已经约2600余吨,现阶段处理能力的缺口已经很大。

北京如此,从全国范围来看,情况更为紧迫。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状况评估》报告显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大且增长快速,从1979年的2508万吨增长至2012年的17081万吨,30年间增加近6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垃圾围城,障碍重重,在寻求出路的过程中,做好垃圾分类势在必行。

■垃圾分类多以倡导为主,但收效甚微

垃圾分类,已经倡导多年,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早在2000年6月,包括北京在内,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等8个城市,被确定为全国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

然而时至今日,以全国多地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的垃圾类别来看,虽然名义上有3类: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但实际上,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分类收运的只有两类: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即“干湿分类”。也就是说,目前只是虚设可回收物的分类桶,并无专人负责清运,基本上靠保洁人员、拾荒者捡拾后卖废品来实现垃圾分类。这使得经济价值低的物资回收利用率低,资源回收不彻底。

北京市自2010年开始新一轮的垃圾分类推广后,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由第一年的600个发展到现在已经超过3000个,占全市居住小区的半数以上。然而,问题依然存在:试点小区数量虽然大幅度增加,但垃圾分类的执行情况却不如预期,主动分类者非常少。

在北京出现的这种情况,全国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平均为1.12千克,2013年则为1.11千克,未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减量化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也未明显下降。

有专家指出,如果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政策没有重大进展,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则不会出现明显减量。

■垃圾分类可显著降低垃圾管理社会成本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曾对北京、天津、沈阳等12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成分分析发现,近年来,这些城市的厨余垃圾所占比重在36%~73.7%,纸类垃圾占4.46%~17.6%,塑料垃圾占1.5%~20%。不同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差异较大,但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的物质占绝大多数。2013年,12个城市的废纸综合利用率约为44.7%,废塑料回收率也只有23.2%。从这些数据来看,垃圾分类潜力巨大。

潜力即资本,不善加利用就是一种浪费。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宋国君在对北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进行评估后,测算出每吨生活垃圾焚烧成本为742元,在考虑收集、运输、转运环节后,这一成本为1902.06元。同时他也指出:如果垃圾分类回收能全面实施,则可以显著、全面地降低垃圾管理社会成本。源头分类使得焚烧垃圾成分变化,每吨生活垃圾焚烧成本将降低178元。同时通过资源回收、收运成本降低等,可使每吨垃圾处理成本降低1200元,最终可由1902.06元降至702.06元。

显然,合理的垃圾分类可以有效降低垃圾处理成本,除此之外,对于垃圾无害化、减量化以及资源化都能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强制分类带来改变契机,制度、措施需同步推进

既然垃圾分类可以带来诸多有益之处,倡导或鼓励垃圾分类收效甚微,北京市提出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或许正是一个契机,能够让更多公众关注垃圾管理问题,并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与此同时,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举措也需同步推进。

法律法规首当其冲。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虽然已初成体系但一般性表述多而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跟不上垃圾管理的步伐。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建议,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垃圾源头强制分类纳入法律,并在法规中明确分类对象、分类与投放方法、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内容,用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保障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

其次,从管理层面看,现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中,政府是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揽着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工作职责,面对当前的生活垃圾处置形势,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势在必行。

对此,宋国君认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在法规上明确产品生产商的减量责任及消费者的分类责任,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制源头分类政策,促进垃圾减量;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服务企业承担回收处理工作,实现产业链规模效益;对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资源回收资金,以资金的收益与支出来运转、调控整个系统;在管理各环节做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可以看到,“强制”生活垃圾分类是应对当前垃圾处理的一项必要措施。以“强制”为契机,相关各环节可以借此加以提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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