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部门环保问责更严了
更新时间:2016-09-30 09:02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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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政府部门明确了九大问责事由,触犯其中任何一项都要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政府部门列出的九大问责事由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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