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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放首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5万元

更新时间:2016-12-02 11:3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862 网友评论0

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向举报某企业违法排放电镀废水的举报人发放5万元奖金,这是天津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以来,发放的首笔最高奖励。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核实,公安部门已依法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负责人逮捕。据了解,实施有奖举报以来,天津市共发放奖金62200元,其中5万元奖金1笔,2000元奖金4笔,200元奖金21笔。  

据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贾春宁介绍,今年9月2日,举报人在环保部门微信举报平台反映津南区某电镀加工点存在排放电镀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津南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取样监测,这一电镀加工点监测项目中多个项目重金属锌和总铬超标3倍以上,并发现其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故将此案移送至了市公安局津南分局。  

9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企业下发立案决定书。10月13日,津南区检察院下发批准逮捕决定书。现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已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企业负责人逮捕,并送看守所羁押。  

2015年1月,天津市开始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6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根据举报内容不同,将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元、1000元、2000元和5000元调整为200元、2000元、5000元和5万元,最高为原来的10倍。其中规定,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5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其他非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非严重危害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2000元。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  

据了解,近两年来,天津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还有很多,但由于举报人多为匿名举报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许多奖金无法发放。如今年还有一个举报符合5万元的奖励条件,但由于是匿名举报,环保部门经多方查找,仍没有找到举报人,导致奖金无法发放。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举报信息中心副主任李健说,下一步,将进一步简化奖金领取程序,加强宣传,争取让更多举报人领取到奖励,鼓励更多人加入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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