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量值传递体系 确保数据溯源可比性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环境保护部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亟待健全完善
与手工监测相比,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起步较晚,但发展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待健全和完善,各国控站点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
一是环保系统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溯源和传递体系。由于各SRP量值校准方法、技术要求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缺少统一标准和管理规定,影响了臭氧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因此急需建立全国环保系统的统一且规范的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二是颗粒物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颗粒物(PM10和PM2.5)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至国家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负责国控站点的运维;“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还将依托部分技术能力强的省级环境监测站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形成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因此,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传递工作程序均需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另一方面,颗粒物采样滤膜材质不统一,应加强质量核查和评估,确保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的溯源性和可比性。
三是标准气体质量存在差异。在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和CO)自动监测中,需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目前,国内标准气体制备机构较多、标准气体种类繁杂,个别标准气体量值存在偏差,应加强对标准气体及其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核查。
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规范化管理
一是履行政府职责,完善现有标准传递体系的客观需求。《规定》的出台,完善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为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提供了制度依据,从而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有章可循,依规管理。
二是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方案》。《方案》中提出构建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完善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标准传递体系等,并明确2017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站点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工作目标。《规定》的出台,是细化、落实《方案》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分指标设计不同的传递体系
《规定》按照不同监测指标,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设计了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
(一)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
建立基于手工与自动监测比对的颗粒物比对平台,是实现颗粒物自动监测结果溯源的基础。颗粒物比对平台由颗粒物一级比对平台(国家级)、二级比对平台(区域级)和三级比对平台(运维机构)组成。
颗粒物标准传递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其中,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对应比对平台分成三级,采取逐级比对的方式进行传递。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是各级比对平台均需具备的标准传递能力,将参比方法通过比对方式传递至各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
(二)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我国臭氧标准传递体系由臭氧一级标准(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SRP)、臭氧二级标准、臭氧传递标准(控制标准和传递标准)、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5部分组成,臭氧一级标准采用逐级或跨级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三)气态污染物(SO2、NO2、CO)标准传递体系
为确保标准气体质量,《规定》要求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定期对各国控空气站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符合性进行质量检查。
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机制
《规定》确定了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标准传递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明确责任机构。确定了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明确了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组成,其中一级标准传递机构由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组成,区域质控实验室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机构为三级标准传递机构。
(二)细化工作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一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建立标准传递技术体系,开展标准传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测总站承担一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建立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和臭氧一级标准,为标准传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标样所负责建立臭氧一级标准,为臭氧标准传递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二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进行颗粒物手工采样器和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承担监测总站组织的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的质量检查工作。运维机构承担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负责三级标准传递机构标准传递工作。
(三)构建体系架构。确定了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臭氧标准传递体系和其他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体系架构以及与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对应的关系。其中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一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二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二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二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三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三级标准;对于臭氧传递,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臭氧一级标准,区域实验室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区域级臭氧标准,运维机构通过国控站点配备使用的臭氧校准仪、多气体动态校准仪等装置,将臭氧传递标准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四)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级标准传递机构职责,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规定了颗粒物、臭氧和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工作程序。一是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手工采样器的比对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工作。监测总站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用手工采样器和采样滤膜的质量检查。二是将臭氧一级标准每年拿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比对,监测总站每年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系统内臭氧标准传递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臭氧校准仪等,每年由臭氧一级或二级标准校准一次。三是标样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
(五)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制定标准传递计划并如期实施。二是要求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送至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选择送至计量部门校准,或开展标准传递。三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标准传递时,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溯源,使用的标准气体为国家依法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四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向上级标准传递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报告。
(六)落实监督检查。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对标准传递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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