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污染,什么法好用?
(《公司租赁商业楼从事餐饮需要环评吗?》2017年4月13日本报8版)
李晓琴
编者按
餐饮业是民生之需,由此带来的污染扰民问题却又成了民心之患。究竟该如何管理?如何执法?长期以来,基层环保部门很关心,本报也很关注。
就在本报4月13日刊发《公司租赁商业楼从事餐饮需要环评吗?》一文后,立即有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向编辑提出了另一个思考角度。本报特约请这位环保工作者撰文,详述其观点。
对从事餐饮是否需要环评问题,此前文章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2017年4月13日,《中国环境报》法治版以较大的篇幅发表《公司租赁商业楼从事餐饮需要环评吗》一文,文章主要分析了从事餐饮是否需要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对待。
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租赁商业楼”,就需要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建筑物和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建设列入名录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属于不同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行政许可。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个人租赁住宅楼”,就不需要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其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近日给广东省环保厅的一份名为《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号),这份文件是在环境保护部充分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作出的。
作为一个整天跟餐饮油烟污染打交道,直接面对第一线矛盾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本文不对文章中这两种情况的法律适用情形进行质疑,只谈谈读罢此文后的一些思考。
以“公司租赁商业楼”还是“个人租赁住宅楼”区分会带来什么问题?
“公司租赁商业楼从事餐饮需要环评”而“个人租赁住宅楼不需要环评”,这势必会导致餐饮业尽量规避环评的现象发生。对于餐饮业来说,从业的主体、租赁的地点、公司的性质一点都不重要。也就是说,是“公司租赁商业楼”还是“个人租赁住宅楼”并不影响餐饮业的营业情况,那么为了规避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从业人员肯定会能选择“个人租赁住宅楼”的绝不选择“公司租赁商业楼”。
从大量基层的实践经验来看,因从事餐饮而注册公司的情况其实少之又少,大部分餐饮业恰恰是以公民个人从事的情况而存在。有的商业楼在设计初期,可能就有从事餐饮业的规划,而住宅楼居民更聚集,也离居民更近。
毫无疑问,如果在居民楼里从事餐饮业,将会比在商业楼里从事餐饮业对居民的环境影响更大。
而最纠结的问题就在于:租赁商业楼需要环评,而租赁居民楼对居民影响更大反而却不需要。这就引发了一种悖论,恐非立法的本意。
判断一个餐馆到底需不需要环评,什么最重要?
文章认为“开发建设建筑物和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建设列入名录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属于不同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行政许可”。也就是说,文章认为,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建设列入名录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应属于建设项目。所以,“公司租赁商业楼”需要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对此,笔者不表示质疑。但是问题的关键来了,既然“公司租赁商业楼”从事餐饮业属于建设项目,那么“个人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就不属于建设项目了么?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个人租赁住宅楼也是符合“利用已建成的建筑物建设列入名录的餐饮场所”这一要素。“商业楼”和“住宅楼”都是属于“已建成的建筑物”。是“租赁商业楼”还是“租赁住宅楼”,对于环境的影响其实并无区别,甚至,后者比前者的影响更大。
笔者认为,就餐饮业来说,“谁从事”,“在哪里从事”其实并不重要,餐饮的规模才是最重要的,因为餐饮的规模直接与对环境的影响度挂钩。仅凭“公司租赁商业楼”和“个人租赁住宅楼”来作是否需要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区分,与立法的本意不符,至少理由不充足。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实施后,餐饮业不以违反环评查处更为妥当
今年5月1日起,依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餐饮业油烟污染划归城管局管理,如果出现“公司租赁商业楼”的餐饮项目没有执行环评制度而又确实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是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是由城管部门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无论是“公司租赁商业楼”还是“个人租赁住宅楼”,笔者个人建议,都暂不以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进行查处为好。
其实根据环保法污染防治的原则,只要项目确实不对周边居民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无论是“公司租赁商业楼”还是“个人租赁住宅楼”,环保部门都没有必要过度强调执行相关规定。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此也应进行一个明确,以减少基层执法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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