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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更新时间:2017-04-26 15: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657 网友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日前出台《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共计300余平方公里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煤焦油、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方案》强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已使用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民用洁净型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鼓励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进行民用洁净型煤的销售。  

《方案》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城市棚户区等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相关地区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供应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  

对违反规定逾期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各相关地区政府要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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