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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不降低 各级责任要落实

更新时间:2017-06-14 09: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勇 于海涛 阅读:2763 网友评论0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改善空气质量责任,确保实现改善空气质量年度目标,按照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2017年度考核办法》。  

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采用PM10和PM2.5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计分方式,具体计分方法为:考核目标浓度值除以实际浓度值再乘以50,PM10、PM2.5指标分别计算,各区得分为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其中,各区实际浓度值为自2017年1月至考核当月的平均浓度值,考核目标浓度值依据上一年同期平均浓度值和各区考核目标下降比例计算。  

对各区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治庸问责办公室、市考评办公室等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通报,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月度考核评价中,凡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明显滞后、大气污染物浓度长期处于高位或者督察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对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空气质量办公室视情加强对被预警区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的督察督办。  

在各区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PM10、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目标的,由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的区,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暂停对该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行政许可,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对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督促。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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