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率先执行按月考核按月补偿
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今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了《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执行按月实施生态补偿,通过阶梯式奖罚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共分10条,分别就考核对象、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资金补偿和使用等做了规定。《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共11条,明确了4种类型的生态补偿,分别是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生态补偿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生态补偿实行按月扣收和奖励。
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河南省将以“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施按月考核,兑现生态补偿资金。在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还将建立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同时,明确规定各省辖市可参照两个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市对县(市、区)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办法。
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方面,河南省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三项因子作为考核指标,实行5级阶梯相应扣收或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分别是目标值为Ⅰ~Ⅲ类、目标值为Ⅳ~Ⅴ类和目标值为劣Ⅴ类3级,明确每一级中,实行“优得越多、奖得越多,差得越狠、罚得越重”。
两个办法规定,河南省环保厅负责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省财政厅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发放。省环保厅、财政厅每月5日前将向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政府通报上月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发放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在资金用途方面,河南省规定,收取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好的市县外,结余资金将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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