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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痛点解决了吗?

更新时间:2017-08-22 12: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687 网友评论0

●通过合同约定双方责任边界是关键,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单位和治污单位最关心的是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认定,应成立责任仲裁机构,建立责任仲裁机制。  

●应推进第三方支付体系,可以通过在银行设立专属账户用于支付等方式开展,提高排污企业付费的及时性。  

◆本报记者崔煜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被认为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2015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69号文),随即,广东、福建、河北、四川、上海等地均出台地方政策,推动这一模式的应用。  

然而,相对于近年来热火朝天的PPP模式,第三方治理似乎仍然不温不火。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能否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  

明确责任边界,完善付费机制  

合同约定是关键,需要建立仲裁机制和第三方支付机制  

在不久前的一次采访中,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首席政策专家骆建华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应该更重视工业污染治理,特别是工业园区治理,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该发挥更大作用。  

不少环保企业家也认为,虽然第三方治理是更优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但推动难度较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一模式责任边界不清,付费机制不完善。”苏伊士亚洲地区执行副总裁兼德润环境总裁孙明华曾表示。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PPP中心主任逯元堂认为,这两个问题都有望在此次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意见》中得到解决。“《意见》是对69号文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提出了治理效果与治理费用相挂钩的机制,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意见》提出,要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骆建华表示,通过合同约定双方责任边界是关键,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单位和治污单位最关心的是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认定。他建议在合同明确的基础上,成立责任仲裁机构,建立责任仲裁机制。  

同时,逯元堂认为,要强化排污单位的付费责任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营问题产生的违法责任要由第三方承担。同时,应推进第三方支付体系,提高排污企业付费的及时性。  

《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骆建华也表示赞同,他认为可以通过在银行设立专属账户用于支付等方式开展,一方面可以确保排污单位的支付信用,特别是企业亏损时仍能及时支付;另一方面也约束了治污单位的治污水平,不偷工减料。  

全方位提高排污单位积极性  

提升治污技术,降低治污成本,探索奖励政策,给予税费、资金等支持  

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逯元堂认为最重要的是提高排污单位的积极性。  

他表示,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监管,把排污单位环境治理的潜在需求释放出来。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交易,让减排量体现市场价值,提高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积极性。  

同时,推进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技术模式创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提高排污单位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内在动力。  

而不少排污单位正在期待奖励政策。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根华曾表示,由于非电力行业第三方治理没有补贴,需要有可持续性的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管。在非电力行业的第三方治理中,工业企业本身并不用投入,成本相对可控。但是仍然需要经历政策鼓励到标准化,最后市场化的过程。“这就需要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比如税收返还等政策的推行。”  

对此,骆建华认为,奖励政策方面应该设计为第三方治理表现优异的单位,比如污染物排放远远优于标准、超低排放持续表现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免排污费,未来则通过环境税减半等方式进行奖励。  

此前国内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奖励政策。比如北京市在财政资金引导方面,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综合服务采购。此外,还会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绿色信贷,探索创新收费权质押贷款、排污权质押融资等融资模式,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此次《意见》中也提出,“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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