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为助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谷腾环保网隆重推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技术与企业新媒体传播计划》,七大新媒体平台,100万次的曝光率,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带来最大传播和品牌价值。

    
谷腾环保网 > 新闻信息 > 正文

入海排污口设置拟改为环保部门备案

更新时间:2017-11-01 08: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郭薇 阅读:1977 网友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10月31日北京报道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港口法第十七条等分别设定了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等。考虑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对上述法律条款作了修改,并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拟改为环保部门备案 ”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