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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长江流域十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7-12-06 10: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783 网友评论0

12月4日,在以“弘扬宪法精神感受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必新说,最高法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深化《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落实,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审理了大量环境资源案件,为保障全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江必新详细介绍了十个典型案例。  

这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这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湖北十堰中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贵州清镇法院审理的泰蘋河养殖公司与华锦铝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着重考量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十个典型案例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诉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典型案例解读  

1.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上午,驰迈公司厂房搬迁,该厂生产负责人古文秀明知操作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人赵正明在新厂区调试设备,老厂房无人能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仍安排工人潘立春等人在老厂房内,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环保局当场查获。  

经环保局现场采样,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检测,并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查,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8倍、401倍、6.8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驰迈公司和古文秀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驰迈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文秀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犟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对驰迈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古文秀拘役四个月。  

驰迈公司和古文秀以污染环境后果较轻为由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对恣意排放生产废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湖北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严控水体污染,抓好水体保护,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二审法院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定位,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是十堰法院受理的首例水污染刑事案件,宣判后对全市造纸、印染、电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  

2.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该镇大量垃圾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其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大银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要素跨区域特征明显,要优化审判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跨区划管辖本案;遵义市所辖仁怀市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审理本案,并依法对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予以确认,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另外,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负有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的义务,大银镇政府虽然雇佣了专人收集、清理固体废物,但没有完全履行固体污染物处置义务,给环境造成持续的污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本案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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