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保事权主要在地方 环保税收入全部归地方
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是由排污费改征环保税,此前排污费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为1:9。2015年排污费征收额为173亿元。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属于排污费改税,以前是地方在征收,现在是地税在征收,收入还是会归地方,这也意味着环保相关主要事权在地方。
环保税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设置税额。按照立法原则,保持“税负平移”的宗旨,实现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的征管,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等内容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
就在此前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一是完善地方税种。根据税基弱流动性、收入成长性、征管便利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在目前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为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
肖捷还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表示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考虑税种属性,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划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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