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亮点解读
更新时间:2018-01-04 09: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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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顶层设计得到加强
第三条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第三款)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
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公众权益得到进一步加强
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和程序主体更加明确,还要求营运单位适度开放核设施
设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核损害赔偿制度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确立了基本赔偿制度框架
第九十条(第二款)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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