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重庆市被国务院列入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市之一。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环保局了解到,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目前重庆市已构建起了“1+8”改革配套制度体系,即《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8个配套制度,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各项规定动作。
初步形成“1+8”制度体系
据了解,为了有力推进试点工作,重庆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15个市级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同时,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试点案例所涉区县(自治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重庆市已构建起了“1+8”改革配套制度体系。“1”即《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8”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咨询服务专家管理办法、磋商办法、治理修复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鉴定评估技术指南8个配套制度。
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改革试点工作,重庆市还出台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财政专户,进行专账核算;组建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咨询服务专家库,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创新合并审理机制;建立环境司法联动机制等举措。
抓好4起典型案件,发挥震慑效应
“针对多年来市内较少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我们将中央‘规定动作’与地方‘自选动作’相结合,在试点适用范围增加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扩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赔偿责任范围。”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进一步丰富案例类型、探索索赔途径、形成震慑效应,重庆市选取了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偷排废水案、重庆某制药公司擅自倾倒高浓度废水案、重庆某纸业公司渣场渗滤液污染环境案、重庆某化工公司分厂原址场地污染环境案等4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采取诉讼和磋商方式进行索赔。
截至目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偷排废水案开庭审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1441.6776万元,近期即将宣判。另外3个赔偿磋商案件已经磋商完毕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分别为138.22万元、457.29万元、1094.18万元,4起案例诉讼和磋商的稳妥开展,在全市形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和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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