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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市2018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专案

更新时间:2018-06-04 13:09 来源:商丘日报 作者: 阅读:2720 网友评论0

日前,河南商丘日报全文发布《商丘市2018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专案》。全文如下:  

商丘市2018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专案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结合全市实际,现就2018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专案。  

一、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满足人民群众由过去“盼温饱”到现在“盼环保”的急切需求,强化攻坚力度,保持工作韧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确保全面完成大气、水、土壤三个方面省定年度目标任务,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实现全市绿色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18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突破。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强化工业、农业、社会生活等领域的治理管控,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二是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清洁供暖、工业治理、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统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对本地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  

按照省环境攻坚办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治本、治标措施落实,打好冬季会战,抓好三个治尘环节,落实四项治本措施,深化八项治理工作。  

(一)打好冬季会战,实现无缝对接  

围绕污染高峰期,重点打好2018至2019年冬季会战,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应急管控、封土行动和重点区域管控等工作措施,实现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无缝对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抓好治尘三个环节  

继续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攻坚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抓实抓好。  

1.狠抓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黑名单制度”,对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的各类工地,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施工企业停工整治。同时,加快推进扬尘污染监控建设。在未完成监控设施验收前,一律不许开工建设。  

2.突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渣土运输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黑渣土车”营运,严格查处渣土车进出冲洗不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时间运输、不湿法作业等行为。  

3.强化拆迁扬尘管控。严格执行湿法作业和分区作业模式,对建筑物进行湿化处理。机械作业期间,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配合集中拆迁、渣土集中清运等管理模式,切实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四项治本措施  

1.积极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将集中供暖、双替代、清洁型煤供应作为全市清洁取暖体系的主要措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突出抓好供热热源和供热、供气管网建设,确保完成省定新增集中供暖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目标。  

2.着力优化城区产业结构。依法推动玻璃制造、建材、水泥等行业有序搬出城区。  

3.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4.着力加快工业废气治理。以超低排放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为重点,严格排放标准,严格治理期限,坚决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深化八个治理工作  

1.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县区互查的方式,强化现场检查、连日记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2.深化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覆盖、全区域的要求,坚持全民动员、全面开展,着力提高城市清洁行动的深度,扩展保洁范围,提高保洁标准,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3.深化秸秆禁烧工作。继续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夯实基层责任,形成禁烧网络,确保全市零火点。  

4.深化禁燃禁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实行立体巡查模式,突出抓好禁燃禁放工作。  

5.深化燃煤散源治理。严格监管洁净型煤仓储中心、配送中心,确保洁净型煤供应体系正常运行。加大劣质散煤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巡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6.深化零点夜查行动。针对部分建筑企业、建设工地“白天不敢干,晚上加油干”和“白天守法、晚上违法”现象,全面开展突击夜查工地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建设工地、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  

7.深化沿街门店监管。严格落实沿街涉气门店、餐饮饭店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制度和领导干部分包检查制度,发现监管不力的,全市通报批评;多次出现问题的,依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8.深化督导执法检查。对重点涉气企业、商砼企业排污控污情况实行账单式管理,专人专账,全过程记录。把监管任务分解到人,确保环保设备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散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  

以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目标。  

(一)加快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第六污水处理厂二期(5万吨/日)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推进商丘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10万吨/日)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动工;推动六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力争项目早日建成投运,切实提高全市污水处理能力。  

2.着力推进污水管网建设。针对管网不全、管网不通的问题,着力实施污水管网连通工程。同时,围绕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配套管网,确保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力推进河流生态水系建设  

以“水清、水净、水美”为目标,着力恢复河流生态功能。  

1.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通过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着力补给中心城区9条内河生态用水,改善市区河流水质。  

2.持续开展引水补源。继续黄河生态引水,保证市区9条河流形成生态流量,提高河水自净能力。  

3.加快下游湿地建设。围绕保障出境断面稳定达标,加强生态湿地建设,消减出境河流氮磷富营养物质,进一步改善河流水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河流水系环保监管力度  

以持续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保障河水水质改善。  

1.强化对入河排水口的监管。充分发挥河长制机制,加大巡查频次,发现不及时关闭入河排污口或管网损毁情况,及时进行关闭或修复。  

2.强化对涉水企业监管。确保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废水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要求。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统筹推进涉水重点攻坚工作  

1.全面完成地下油罐改造工作。对57座加油站,共计425个加油罐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期完成地下双层罐改造,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依法吊销油品经营许可证。  

2.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企业治理。对112家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  

3.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的基础上,依法取缔保护区所有违法建设项目,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4.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千方百计构建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委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编制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一)摸清底数,因地制宜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配合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与制度建设,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防范新增,严格管理  

1.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将符合条件的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2.严防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新(改、扩)建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控制在未污染土地建设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防止重金属污染物从已污染地区向未污染地区转移。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配合完成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5.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机制。2018年底前,依托现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防治结合,重点突破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按照统一技术规定,核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清单及其空间位置,明确企业用地调查清单;市级环保部门统一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与信息入库;根据调查信息,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地块清单;逐步组织初步采样调查。  

2.实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按照“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着力整治农村面源污染。  

3.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涉重金属排放管理。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对列入名单的在产企业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重金属风险防控措施。  

5.提高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推进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6.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7.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8.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并开展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9.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畜牧局、市委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督察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范围,围绕环境攻坚短板和重点工作,持续加大环保督察力度,以督察促整改,以督察促规范,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环境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严格考核问责  

以环境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对每月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市、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污染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同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依据《商丘市水环境质量年度奖惩暂行办法》和《商丘市空气质量每月例行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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