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建生态补偿机制护碧水蓝天
“空气和水质变差,将被罚钱;空气和水质改善,将有补偿。”安徽省阜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决定从8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制度,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通过环境经济政策,激励引导各地共护蓝天碧水。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阜阳市环保局等部门将对各县(市、区)水、气有关指标实行按月考核,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将获得生态补偿资金,较差的需缴纳生态补偿(赔付)资金。
市环保局将每月计算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获得的生态补偿的资金应统筹用于改善行政区域内大气、水环境质量。
空气质量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可获补偿
《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在空气质量改善方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两者权重分别占80%和20%,考核数据来源于各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审核数据。
对各县市区实行按月考核,每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综合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综合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县市区,将分别按照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若完成当月累计控制目标,则不需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综合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县市区,将分别按照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获得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若未完成当月累计控制目标,则不予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不得挪作他用。
12个河湖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阜阳全市建立以县市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机制。
《阜阳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颍河、泉河、济河等沿线8个县市区的12条主要河湖所有考核断面。考核的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对列入补偿范围的考核断面将实施“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市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市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污染赔付额将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生态补偿金将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市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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