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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 “第一把火”重罚50万元

更新时间:2018-09-11 11:20 来源:黑龙江环保厅微信公众号 作者: 阅读:1668 网友评论0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狠抓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1至7月,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0.7%,同比去年提高1.9个百分点,全省PM2.5和PM10均值浓度分别同比降低8.6%和5.1%。  

为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露天焚烧秸秆主体责任,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我省督导检查过程中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  

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出现第一个火点的,黑龙江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据悉,今年督查工作分为工作督导和现场督查两个阶段。同时,成立6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市(地)及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进行督查。通过签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现所属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最终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秸秆禁烧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造成他人人身、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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