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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开展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

更新时间:2019-01-11 09: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344 网友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近日印发《十堰市中心城区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堰中心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18个乡镇(街办、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纳入考核范围,并分两类区域考核,其中Ⅰ类区13个,Ⅱ类区5个。  

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如PM10、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3项指标排名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包括扬尘改善情况、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问题、露天焚烧问题、服务业露天喷漆和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以及散煤整治情况。  

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采用排名评分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抽查发现问题扣分制,Ⅰ类区和Ⅱ类区分开排名。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按照考核要求,将各乡镇街道每月按照PM10、PM2.5及优良天数比例数据进行排名评分。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各地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建立抽查台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考核内容计分方法进行扣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月考核排名。  

年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由市大气办牵头,委托第三方巡查机构对重点工作进行巡查,考核结果每月进行通报。对Ⅰ类区月度考核排名前五和Ⅱ类区月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实行奖励,按季度兑现。对连续两次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大气办将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大气办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并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对考核对象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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