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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的雷区 你有没有踩到?

更新时间:2019-01-23 12:24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2445 网友评论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于2018年5月16日出台了《天津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那么以下的雷区,您是否踩到呢?  

雷区1  

转移的是商品,不是危险废物?  

首先需要正确识别转移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误将危险废物当做商品转移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就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需要赶快停止这样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发布的《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排除清单”)尚未正式颁布,因此属于排除清单上的物质仍应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转移。例如,热镀锌产生的锌渣属于排除清单上的物质,但是目前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转移。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天津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土〔2017〕69号)要求,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雷区2  

转移的下家可以作为原料接收就行,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认定为属于危险废物的,需要接收单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等。如果转移的下家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是仍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该企业,属于非法转移,一定要及时停止这样的行为!  

雷区3  

跨省转移只要下家同意就行,不需要告知接收危废省份的环保部门?  

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要求,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企业,除了与接收单位签订合约之外,另外需要编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且获得接收省份环保部门的批准,该文件需要报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跨省转移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孙钰,联系电话:022-876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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