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喊冤”
摘要:原本是设计用来处理居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结果却流进来大量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了,结果导致排放超标,到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2月28日,这一问题终于有了答案。在生态环境部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污水,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
一石激起千层浪,环境部的官方表态随后在行业内引发了激烈讨论,第二天又恰逢一年一度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下称“环境商会”)两会提案说明会。环境商会执行会长、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在会上公开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做到出水水质达标,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起监督和处罚的责任。
“一个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多方沟通博弈之下达成的最合理方案,在这件事情上环境部也应该先跟行业组织充分沟通一下,而不应该仓促下结论。”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也表示,“在目前这种局面中,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喊冤”
2月的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第三个提问就是关于污水处理厂超标的。有记者提问,有的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请问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对此,张波回答道。
本报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发现,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好比说你把我撞倒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责任。你说是那个人撞你导致的,你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不能因为那个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为了说明问题,张波还举了一个例子。
他表示,这个问题的背后是PPP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
“大家都要敬畏法律,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来水时就要特别小心,能保证达标处理再承担这个项目,没有把握处理达标就要谨慎接收。在建设污水处理厂之前也应该调查评估污水来源,并在PPP合同中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哪些污水不能进,治理到什么程度才能进,不能糊里糊涂地就签合同。”张波说。
“前段时间一些PPP合同出现问题,多数都是因为企业老想把项目拿下来,但没有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搞清楚、想明白,一旦发生问题以后又不想认帐了,互相推诿了,这就涉及到道德问题。”他进一步说。
张波的发言传播出去后,迅速在污水处理行业引发了激烈讨论。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张波司长说的有道理。但在实际运营中,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不接收的话,污水长时间存在管道中,早晚会溢流到马路上,责任谁来承担?”“监管部门为了避免上游溢流而不批准停减产,又有几个污水处理厂可以停产?”“关键是发现进水超标,又不能减少进来的水量,这就难办了啊!”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家表示,上游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简单的“路人甲乙丙”的关系,地方政府还有职责、有义务对工业企业的恶意排污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让污水处理厂直接去对工业企业追责。
“这里面隐含着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存在懒政、惰政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他说。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张波发言时其实也提到了地方政府责任。他表示,政府部门也要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一旦PPP合同上规定了纳管标准,监管部门就要按照标准去监管相应的工业企业。
“企业自己也要监管浓度,如果发现了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如果报告了,并且有事实依据,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就体现了各方的责任,就会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张波说。
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
关于进水超标能否免责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其实有过规定,河北省就要求执法中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
去年11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主管部门在环保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不过,法律上的判断可能就不一样了。去年10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污水处理厂控告环保局的案件,这家污水处理厂因出水超标被当地环保局罚款69余万元,但他们辩称,这是由于上游偷排导致系统崩溃造成的。
最终,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败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林明撰文指出,从技术上说,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未必一定会引起出水水质超标。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可以豁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他说,“就本案而言,基于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不达标,乌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形式上看没有问题。”
无独有偶,2016年在武汉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当时武汉沃特科凌投资公司起诉武汉市环保局,表示不接受因进水超标造成的处罚,理由是项目初期他们和环保局明确签订过免责协议,“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是:协议中的免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
“污水处理厂被摆上重要位置”
值得污水处理企业注意的是,不管他们有多大委屈,都应该对出水超标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已经不是环境部第一次对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公开表态了。
去年4月17日,环境部公布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结果显示,2017年一共有171家(次)国控重点企业严重超标被处罚,其中有102家(次)是污水处理厂,在所有类型企业中占比近六成。在随后举行的环境部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有记者提问,本应该是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反而成了污染源,环境部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张波当时表示,正常的城市污水处理难度并不大,污水处理厂超标比较高,实际是运营管理不正常的原因。
“有些地方出现了建设难、运营难的问题,其背后是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地方债务比较高,同时国家给出的一些经济政策也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说,“还有的污水厂污水收集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工业企业,就需要当地环保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明晰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厂的责任,按照委托处理合同所规定的数值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去年9月,环境部又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有78家,占了总数的49%。
对此,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华夏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绝不能让城镇污水处理厂成为老百姓烦心的污染源。
“我部将要求各级政府严格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和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摆上重要位置,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他说,“同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对屡查屡犯的实行挂牌督办、严罚重处。”
此外,环境部还将大力推进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工作,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实现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成为受老百姓欢迎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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