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垃圾焚烧厂超标排放致空气污染,环保组织起诉二审开庭
3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中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该案是自然之友针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起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诉讼代理律师杨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皖能中科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侵权行为,但并未就超标次数、污染物超标排放总量等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还驳回了自然之友提出对排污后大气治理费用鉴定的申请。因此,二审中,她再次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及相关鉴定申请,法院表示待合议庭核实后再做决定。
法庭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相关事实有待合议庭进一步核查,择日宣判。
2017年12月14日,自然之友曾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起,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环保组织起诉污染企业进入活跃期。自然之友介入的“常州毒地案”、中国绿发会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土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等案件备受关注,多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违法企业赔偿损失。
2018年4月,自然之友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理由为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皖能中科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氯化氢。
皖能中科官网资料显示,该公司系一家在安徽省安庆市注册成立的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电力生产、销售,供热生产销售,灰、渣销售等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据一审判决书,该公司投入运营时技术条件是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中的标准和要求,但在2016年新的标准施行后,对于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标准变得更为严格。此外,2016年以来安庆市及周边县区垃圾收集量快速增长,进厂垃圾量超出设计负荷量,因此导致超标排放。
同时,2016年该公司也通过技术改造、向周边垃圾场进行垃圾分流处理等方式改善排放现状。由于安庆市处理垃圾能力不足,不能通过长时间停产改造的方式实现设备停产升级,只能边运行、边改造。
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公共媒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在安庆市级媒体上,就“限期整改未能达标排放情况”做出说明并致歉。
一审期间,自然之友提出,应判令皖能中科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污染企业消除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并稳定达标排放期间治理大气环境的费用,但这一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书称,考虑到皖能中科电力公司不达标排放有若干原因,服务公益而不能停止运行或停运改造,主观过错不大,因此,原告申请调取一氧化碳监测记录以及申请对大气污染治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
杨洋向澎湃新闻表示,虽然被告超标排放存在客观原因,但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也未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承诺限期完成整改,违法事实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存在客观“侵权行为”以及“损害事实”即可确定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就其长期超标的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月26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联系负责人稍后回复,但截止发稿前并未联系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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