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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要切实将环保责任传导到位

更新时间:2019-08-21 09: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95 网友评论0

对于央企集团公司来说,除了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履行好党内责任。如果下属企业漠视生态环境保护,出现重大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而集团公司也没有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话,从党内法规来说,可能会涉及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问题,集团公司的相关领导可能会被问责。

◆宋杨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近日陆续公开曝光了几起典型案例,其中,中国化工集团贵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虚假整改问题依旧,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环境问题久拖不治、敷衍整改。被点名的这两家企业没有承担起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他们负有领导责任的央企集团公司难辞其咎。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央企集团公司在对下属企业的管理上,主要存在这几方面问题:对下属企业存在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不了解、不知情,即使是已被中央环保督察公开曝光的问题,也是不关心、不关注;环保责任压而不实,对于下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仅是“指出”,却不管下属企业到底有没有整改、如何整改;缺乏跟踪督办机制,拨付治理改造资金后却不看整改效果,对持续污染的企业不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等。这些现象凸显了央企集团内部环境保护责任传导机制的严重缺失。

央企规模大、分支广、人员多,下属企业遍及全国各地,管理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比如,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五矿集团,就有企业多达千余家,但这不能成为央企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闻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理由。集团公司如果不在顶层设计上履行好生态环保职责甚至是纵容违法行为,难免对下属企业形成“坏榜样”,导致下属企业对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突出环境问题熟视无睹,不严格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污染治理要求,甚至长期违法排污。这样不仅会对央企集团公司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会由于生产理念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央企的发展,最终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任何企业而言,遵守法律法规都是底线。对于央企集团公司来说,除了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履行好党内责任。如果下属企业漠视生态环境保护,出现重大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而集团公司也没有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话,从党内法规来说,可能会涉及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问题,集团公司的相关领导可能会被问责。

因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将环保压力层层传导、层层压实。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央企集团公司要把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把生态环保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上行,下效, 存乎中,形于外。” 央企集团公司自身要有强烈的环保责任感、使命感,这样才能对下属企业做出正面示范,进而将压力传导到下面。扛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不能仅停留在理念上、口号上、文件上,或是向社会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而是要把集约高效、低碳循环、绿色发展等生态环保理念体现在顶层设计中,并明确告知下属企业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应该达到哪些要求等。

其次,既要考核下属企业经济指标,也要考核环保履责情况。整改不落实等于没干,落实没效果等于白干,对于环保违法企业在整改工作中态度消极、敷衍应付等现象,集团内部必须在考核方面有所体现。应该建立环保责任清单,做好权责划分,明确哪些事必须做,这些事情的责任人是谁,如果没做好,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将环保履职情况作为下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年终奖励、晋升考察时的重要依据等。

第三,央企要放低姿态,以积极的心态接受地方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管。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中,五矿和中国化工集团这两家央企的下属企业就暴露出“拒绝配合,不提供相关台账、临时编造相关记录”等恶劣情况,此次督察中发现企业仍然存在弄虚作假应付督察检查的现象。在日前公布的上海振华集团长兴基地环境违法问题,也存在对监管不配合、态度傲慢等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管辖权,对于已存在的污染问题,央企应该做到正面回应,而不是为自己打掩护。集团公司要建立环保预警制度,及时发现通报下属企业在地方所受的处罚,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履行好监督的职责,对多次受到地方处罚的企业要严肃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作为央企集团公司,更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层层传导环保压力,上下共同参与,才能积跬步至千里,积小流成江海,真正发挥出央企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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