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赔偿义务人14名,赔偿款近355万……日前,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代理人与因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杨某等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至此,浙江省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居全省前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尘埃落定。
浙江自2018年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共启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45件,其中办结40件,生态损害赔偿金累计达2000多万元,有效破解了“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提供了“浙江经验”“浙江样本”。生态环境部更是点赞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突出有成效,案例鲜明有特点。
设立专用账户,探索实践
清澈的河水、茂盛的绿植、不时飞过的白鹭……800米河域,水清岸美。而今日美景在几年前却是一条远近闻名的“臭水沟”。
这段“臭水”变“清水”的河道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盛峰地块,与浙江名湖鉴湖相连。当年,一墙之隔的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偷漏排废水,导致该河道受到大面积污染,水体变黑臭,严重影响鉴湖水质。
2015年2月,存在未批先建、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昌峰印染被依法关停。但原先超标排放留下的污水带还在向鉴湖渗透,清除及修复费用需120余万元。
修复需要资金,谁来出钱?“绍兴创新建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在这个关键时刻发挥了作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修复。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修复一起。“当时正是启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修复工作也得以迅速展开,3个月后,周边水质恢复为Ⅲ类。”
在绍兴探索实践基础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逐步在浙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浙江迅速成立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同时,将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任务,并颁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调查启动、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损害鉴定评估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探索实践、注入发展活力。
注重司法协同,保障落实
“贵院《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万元全部汇入龙泉市财政账户,该笔钱将用于对受损现场进行打井,采集土壤、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并用于生态修复……”近日,收到银行赔偿金汇款凭证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向龙泉市检察院致电回复。
“这件案件的顺利办结,离不开检察机关全方位的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相关负责人说,为明确追偿责任人和追偿方式,龙泉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多次探讨不同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最终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贵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原龙泉市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太钎机械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决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龙泉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了详细的方案,邀请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太钎机械发函并进行了初步交涉。
经过近半年的磋商,原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在龙泉市检察院的监证下,与太钎机械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太钎机械因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向龙泉市人民政府赔偿7万元人民币。
除了检察机关,浙江各级审判机构也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年初,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出了浙江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该市一建材企业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签订的286万生态环境损害协议有效。
此外,浙江各县(市、区)还率先实现公安、检察院、法院驻生态环境部门办公室全覆盖,使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联动衔接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也为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夯实了基础。
培育机构人才,提升能力
“联合实验室将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努力建成全国一流的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为促进浙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打造美丽浙江金名片作出积极贡献。”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在揭牌仪式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方敏对联合实验室的发展提出了殷切希望。
浙江省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勘验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技术服务,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它的成立,也标志着浙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水平能力更上一层楼。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磋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浙江一直大力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
2014年,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全省首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被纳入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之后,该院又专门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和具体实践工作。
2018年,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又作为浙江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申请单位,顺利通过了浙江省司法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申请的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等三项鉴定业务全部过审。
除了省级层面,浙江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已培育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和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2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17名,生态环境损害评审专家库成员32名,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的8个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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