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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0-04-24 09: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新涛 阅读:1540 网友评论0

随着改革任务逐项落地,“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排污许可制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正在不断显现。陕西率先启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通过四年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践,笔者发现,地方在排污许可制改革进程中,还存在制度衔接、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改善。

一是完成全覆盖尚有差距。当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个已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但要实现全覆盖,除了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为基数外,还应综合考虑环境统计、环评“四级联报”等相关数据,在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摸清新增企业数,配合清理整顿,确保全部纳入。

二是环境管理制度衔接需到位。当前,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边界有待理顺,技术部门应及时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衔接体系,综合考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相关要求,研究解决“超许可量(超总量)”等问题。清理整顿中,排查无证、强化证后监管两步与生态环境执法密切相关,但目前基于排污许可的环境执法方式尚未形成。

三是环境管理等级设置需调整。比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实施成本较高,而目前核发的很多行业为小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许多企业为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做出的自行监测方案,在实际的生产运营过程中难以落实环境监测要求。

四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保障工作需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与排污许可还需深度融合,在法律层面有待完善。环保税复核机制的复核内容与复核方式仍需进一步探索研究。各环境管理平台数据暂未实现互联互通,管理平台下行数据接口暂未对全国开放。

总体来看,排污许可证尚未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仍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关责任规定还不健全,按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快行政立法,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技术体系。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其成功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定。目前,建议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政策时充分考虑与《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在确保原有数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开展具体工作,确定数据交换共享衔接节点。同时,明确执行报告真实性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监督管理部门,夯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促使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和技术规范,用科学的技术体系和统一的数据链条构建闭环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模式。

二是厘清证后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建议从法律层面厘清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责任边界,完善批管衔接联动机制。尽量将排污单位相关权利义务整合,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实现“一证式”管理。建议研究制定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相衔接的总体方案,体现“三线一单”等制度分区管控差异化标准和管理要求,通过宏观到微观制度的整合与衔接,拓展排污许可的制度功能,使排污许可具备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核心制度的能力,逐步实现排污许可与环评在名录、标准、表单、平台、数据上的统一。深化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许可排放量作为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写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融合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放数据的真实统一。

三是分层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快证后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排污许可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新、行业规范多,不仅需要加强对企业填报人员、技术审核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培训,同时也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加大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投入,将环评、执法、监测等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以强化排污许可工作的衔接配合,构建良好的协作机制。

四是运用大数据平台创新管理手段。建议推进生态环境数据管理与行政许可审批等系统互联互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实现生态环境业务数据共享,开展固定污染源数据的关联整合,打开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下行数据接口,促进业务协同。在企业守法方面,提高企业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按证管理能力,降低企业按证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在政府监管方面,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构建固定污染源一体化信息平台,研究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自动检查功能,逐步接入执法信息,对接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推动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二维码排污许可信息化。

作者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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