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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更新时间:2020-06-08 14:04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1889 网友评论0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工作的通知》,对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进一步精准指导各市提升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有效性,推动实现夏季臭氧削峰,提升优良天数比例,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应急响应条件

晴天环境气温达到25℃以上且湿度低于50%或预测臭氧浓度达到160微克/立方米以上。

应急响应时段

2020年6月—9月,参考时段10:00—16:00,各市可结合实际工作适当延长管控时长。

应急响应措施

(一)科学开展抑尘增湿工作,改善城市“微气候”。

(二)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臭氧污染形成机理、当地来源解析成果,及时发布臭氧健康提示信息,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科学调整作业时间。

1.科学安排启停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应避开应急响应时段,减少非正常生产工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2.实施协商性减排。协调辖区VOCs排放大户及敏感区域VOCs排放企业在安全前提下,涉及VOCs排放作业避开应急响应时段,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

3.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应避开应急响应时段进行施工作业。

4.储油库、加油站应避开急响应时段进行卸油、收油作业,引导群众主动避开高温时段加油。

(四)加强监测执法联动。

各市要加强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并充分运用VOCs走航监测、用电管控手段,对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开展巡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废气“应收未收”、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未“同启同停”、治理技术效率低下、废气稀释排放等问题,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组织实施

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工作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当地臭氧污染成因,科学调整具体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开展VOCs走航巡查,建立“发现异常数据-溯源问题来源-移交问题清单-督促整改落实-评估整改效果”的工作闭环,精准指导各市提升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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