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如何解决区域水污染问题?互相协作很重要
【摘要】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中国水资源匮乏,水污染十分严重,水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污染工业高度聚集,协同治污不力等因素,长三角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沪苏浙皖要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着力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双重目标,如何科学划分污染减排责任成为长三角城市面临的一大关键问题。
当前,长三角城市水污染排放效率大致呈现出东南高、西北低的空间分布格局。排放效率呈块状分布,效率高的城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周边及浙江东南部,效率较低的城市则在西北内陆地带集聚。减排潜力集中于环太湖及环杭州湾区域,2010年至2017年,长三角城市水污染排放效率整体上呈波动上升的趋势。污染减排意味着要舍弃一部分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对于经济落后地区而言,减排的任务必须同样执行,但减排的成本不应全部由它们承担,否则会极大制约落后地区成长,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必须要认识到,实施减排的原因在于环境容量不足,而环境容量之所以不足,主要是因为先发展地区的超量占用。
在坚持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为避免人为偏好的影响,采用熵值法来客观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进而计算出各城市应承担的减排责任分担比例。测算结果表明,长三角各个城市都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水污染减排责任分担比例最大的6个城市依次是苏州、上海、杭州、无锡、南京、绍兴,它们合计应承担长三角地区35%的减排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永毅副教授等针对长三角城市水污染减排责任分担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陆海环境状况,实施总量递减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长三角地区所在的东海近岸海域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且恶化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期以来,该地区河流携带入海以及直排海的污染物总量不断累积,超过了东海近岸海域的环境容量,且并未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必须加快实施总量递减前提下的区域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才能逐步扭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严峻形势。要根据各流域承载能力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层层分解和具体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基准参照。
2.强调公平分担,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
在明确长三角区域总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制定共同但有区别的城市减排责任。在基于熵值法进行客观赋值的指标权重体系中,公平指标获得的权重达0.78,显著高于效率指标的0.22。其中,历史累计排放量获得最大的权重(0.5231),表明该指标能够为公平分担减排责任提供有效参考信息。此外,实施减排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排污所能带来的经济产出,它给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造成的冲击是非均衡的。相比于落后地区,先进地区所拥有的产业优势和技术优势等会赋予其更强的调整能力,如果不加区分地对减排责任设定较严格的约束,落后城市的经济发展会受到较大限制。因此,应以历史累计排放量作为划分减排责任的核心指标,并且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差异。
3.实施区域内部的“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交易机制实现最低成本减排
由于各城市的污染减排责任与其污染减排能力之间通常存在偏离,这就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再匹配,提升区域减排效率,最小化减排总成本和社会福利冲击。实施长三角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区域内各个城市之间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对于减排潜力不足、减排成本高或无法完成自身减排责任的城市而言,可以向其他城市购买减排量抵消额;相反,那些减排潜力较大、减排成本低、能够超额完成自身减排责任的城市,则可以向其他城市出售减排量抵消额。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排污权交易等配套制度,可以实现从城市到企业层面的减排潜力和减排责任的市场化匹配,促进区域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减排效率的提升,从而实现长三角地区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4.实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构建区域联防共治体系
第一,建立区域一体化环境损害追责制度。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责任归属,充分发挥责任机制的约束效应。第二,强化区域一体化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统一标准,加快提升长三角各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协同监测,扩大监测覆盖面。第三,加快推进长三角城市联防共治。由于环境外部性的存在会鼓励“搭便车”行为,造成集体行动陷入困境,长三角地区应加快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通过生态补偿等制度将外部性内部化,增强城市间的联防共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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