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多方博弈下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怎么办?
导语: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话题一直引发热议,争论不休。而对于既往案例,被认定为污水厂无责任的有之,判定为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亦有之。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审查结果称,污水厂进水水质超标不影响超标排放违法事实的认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那么,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多方博弈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又该怎么办?
一、最新案例: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
近日,针对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审查结果称,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其他纠纷案中,法院同样对于污水处理厂关于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抗辩不予支持:
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西站污水厂进行了季度监督性监测,发现西站污水处理厂未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2017年7月25日,乌市环保局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西站污水厂缴纳排污费699348.18元。
西站污水厂认为,其排污超标是由于进水大量油污,超过西站污水厂污水处理能力,从而导致出水超标。其发现进水超标后多次向乌市环保局报告并申请暂时停产、重启污水处理系统,但乌市环保局始终未予回复,也未采取相关措施改善上游污水管网排污情况。西站污水厂并非污染物排放主体,也充分履行了污水处理职责和报告义务,不应作为排污费缴纳主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西站污水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同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理,西站污水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主张,而不应向乌市环保局主张,因此,其主张被告乌市环保局对其进水污染物超标不作为,无法律依据。
对于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观点,生态环境部也予以了明确回复。
2019年2月,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这一看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的回复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第二天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两会提案说明会上,环境商会执行会长、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在会上公开表示,污水处理厂肯定会积极做到出水水质达标,但地方政府也应对上游工业企业承担起监督和处罚的责任。
“一个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多方沟通博弈之下达成的最合理方案,在这件事情上环境部也应该先跟行业组织充分沟通一下,而不应该仓促下结论。”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也表示,“在目前这种局面中,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那么,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就无从抗辩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二、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于处罚的案例亦有之
关于临朐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指标超标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临朐县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临朐县东城街道安家林村北50米处, 其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主要来源为东城街道企业废水。该企业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氨氮为5mg/L。近期我局接到“绿色江南”环保公益组织举报,“山东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显示,临朐荣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氨氮排放数据间歇性超标排放。”
二、超标原因:
4月17日,荣怀污水处理厂向我局执法人员反映有不明有毒废水进入,进水水质超标严重,生化系统遭受冲击,活性污泥出现死亡现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荣怀污水处理厂,要求荣怀污水处理厂将不明有毒废水引入事故池,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对上游管道检查井进行排查,并取样检测。
荣怀污水处理厂将超标废水截留至事故池暂存;采取对生化系统投加乙酸钠,提高污泥活性,补充活性污泥;提高回流量,加大曝气量等措施,使荣怀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尽快恢复,逐步使排入事故池的受影响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三、处理情况
荣怀污水处理厂发现不明有毒废水进入后及时上报县环保局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但生化系统仍受到严重冲击,生化系统恢复需要时间,且事故池内的不明有毒废水需要处理,处理过程也会造成出水水质不稳定。
鉴于此情况,我局决定不予处罚。但要求荣怀污水处理厂继续积极恢复生化系统,使暂存事故池的有毒废水尽快处理完毕,尽最大努力保证出水达标;同时,我局将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排查和管网的巡查,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最后,再次向热心环保,热心公众利益的人们,真诚祝福致敬!!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5日
在上述案件中,地方环保局对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最终做出了对污水处理厂不予处罚的决定。
而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得益于污水处理厂与环保局之间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能够自证清白。在污水处理厂发现情况异常后,第一时间向环保局报告,环保局和污水处理厂也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取样检测。双方动作迅速,及时止损,且污水处理厂“无辜”证据充分,所以免于处罚。
在目前的地方法律法规中,济南做出表率,在《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与此同时,河北省也积极采取行动。针对近期个别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2019年以来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排查,对进水频繁超标、规律性超标、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和进水含高浓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统计,建立项目台账,分析进水超标原因。
通知强调,健全进水超标问题反应机制,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地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报告后,应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有关事项。
虽然没有明确免于处罚,但酌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弹性执法和人性化管理。
三、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应该怎么办?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污水厂必须对出水负责!既然现行法律法规鲜少支持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免于处罚,那么,一旦遇到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应该怎么办呢?
专家说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措施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一个词:自证清白!
针对进水超标的问题,有专家表示,关于出水超标的问题,原因有很多方面,如果是进水超标造成了出水超标,污水厂当然得有举证,自证清白,遇到问题后把有利的证据和监管的资料及时地给政府行文。
浙江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国强认为,很多时候,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问题不仅是内部污染治理的问题,还得考虑上游进水、管网、水量等问题。进水水质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前提肯定是企业已经做到位,做到极致。但在很多案例里,怎么证明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怎么证明是因为上游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这方面证明起来很难。
对此,王洪臣提醒水务企业,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时候,在备用系数上千万别省那点钱。合理地保证设备(装备)的备用系数,不要过度压低自己的建设成本,导致运营高度不安全。只有严格标准、加强管理,才能推动建设运营往更高、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在2019年2月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张波也表达了观点:
张波表示,作为企业,是专业机构,在建污水处理厂之前就应该调查评估污水来源,这个工作不能少,而且很重要。PPP合同中要明确哪些污水可以进,哪些污水不能进,或者治到一个什么程度才能进,如果发现有可能某些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就应该提前在PPP合同里面说清楚,这些废水我要拒绝不能接受,或者要接受的话要给他一个纳管标准,只有满足了纳管标准才能入管网。
同时政府部门要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一旦PPP合同上规定了纳管标准,监管部门就要按照标准去监管相应的工业企业。企业自己也要监管浓度,并且对自己的技术进行监管。如果发现了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如果报告了,并且有事实依据,有关监管部门不处理、不作为,污水处理厂可以起诉。这就体现了各方的责任,就会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对此,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的专家给出专业建议,事先在PPP合同中明确相关事宜:
专家建议:
1.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污水处理厂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且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按照PPP合同收取污水处理费;若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处以罚款或被要求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政府方应据实补偿。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污水处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若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政策。因此,可在PPP合同中约定若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污水处理厂本应享受的可退税额应由政府方负责返还。
3. 因进水长期超标使污水处理厂需采取增加药剂使用量、更改运营方案、改善处理工艺等措施的,相应的成本变化应调整污水处理费。
4. 一旦发现进水超标,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政府方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要求PPP合同中政府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措施,尽量避免被行政处罚。对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能够明确查询到的污水排放超标主体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给政府方。
5. 当进水异常达到一定程度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污水处理厂应有权自行启动PPP合同约定的应急措施,避免进水异常对污水处理设施造成进一步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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