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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固废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0-11-06 09: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孔维泽 戚杨健 阅读:1091 网友评论0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其覆盖面之广、防治任务之艰巨从新实施的《固废法》中可见一斑。当前,要实现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全品类、全覆盖尚不现实,固(危)废跨区域处置不可避免。然而,邻避效应、经济利益等诸多矛盾无形中为固(危)废跨区域处置筑起了一道高墙。要破除上述矛盾,建立固(危)废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值得借鉴尝试。  

“生态补偿”的概念首先出现在我国政府文件中是1997年11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对湿地的破坏采取经济补偿。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目前生态补偿的领域已从原来的湿地、矿产资源开发扩大到流域和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草原、森林、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有效地推动了区域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和跨区域协作。  

固(危)废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指的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由移出地对跨区域处置的固(危)废以资金的形式向接收地进行生态补偿。补偿费用用于处置设施终端周边的环境、经济、维稳等方面工作。目前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山东省济南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已出台的本地区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浙江省绍兴市正在着手制定《固体废物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并将病死猪跨区域处置作为创新内容纳入其中。  

由于国家和部级层面尚未出台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相关指导文件,该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受到以下几方面局限:  

一是实施跨区处置生态补偿的固(危)废种类较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的固(危)废类别仅限于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而产生量较大的危险废物、大宗工业固废、印染污泥等跨区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因缺少文件支撑,难以开展。  

二是跨设区市、跨省固(危)废处置生态补偿无法实施。目前来看,制定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范围仅限于个别直辖市和设区市内,制定跨设区市或跨省处置固(危)废的生态补偿无法开展。  

三是缺少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许多地方制定的固(危)废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了受偿地生态补偿费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用于适用处置设施终端的周边环境治理。但如何去定义周边环境治理的概念,真正实现专款专用,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此外,生态补偿涉及到移出、接收两地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若补偿金额较大,将增加移出地政府财政负担,增加了移出地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可能性。  

要破解上述三大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三方面突破:  

一是出台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名录。各地可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固(危)废环境污染性质的论证,明确可实施生态补偿的固(危)废种类,制定相应补偿金计算方法。  

二是从明确固(危)废跨区处置生态补偿操作规程。建议省级层面出台跨市处置生态补偿试行操作规程,设区市具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生态补偿设区市之间开展。跨省生态补偿,则可借鉴川渝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白名单制度的经验,在跨市生态补偿规程的基础上对规程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处置行为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市场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制定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生态补偿金的规范使用进行监督考核,使制度真正成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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