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禁燃区不可“一刀切”
2020年冬季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关口,如何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考验政府部门的智慧策略和执法部门的措施能力。
实施“双替代”工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重污染天气管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这些举措对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年各地查漏补缺、扩大范围、加深程度,力争进一步巩固减排成果。
然而,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在划定禁燃区域时仍然存在“一刀切”问题。个别农村地区被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比如,在个别农村地区,一些老人仍保留着用秸秆、木头、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烧火做饭的传统习惯。他们觉得,用这些现成的燃料,便利、安全又省钱,做出的饭菜也更香。他们的观念和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同时,清洁燃料供应也尚未对这些地方形成覆盖。 让他们在短期内改变做饭习惯,不合实际,有悖民情。因此,笔者认为,应因地制宜,避免不顾青红皂白对居民做饭等对当地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小,却对群众影响大的生活服务采取简单粗暴措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要更人性化、有温度、体现包容柔性,综合考虑有损环境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可见,划定的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范围动态扩大,但要结合实际情况。
将农村划定为禁燃区,要看农村所处城市位置,是否是城中村、城边村,或者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看其是否处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对于不需要别人照顾的没有文化、不会使用燃气做饭的农村老人,或者远离市区的周边空旷地带个别居民(城郊山区住在田园的农户),其取暖做饭产生的污染量很小,就不必要完全禁止其使用高污染燃料。
同时,要系统考虑,做好宣传工作和落实配套举措。划定禁燃区后,要将政策形势向村民讲清楚,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将奖补资金落实到位,该取缔的一定要取缔,还要观察和检查“双替代”的使用人员和使用情况,不脱离实际也不留漏洞。此外,对包括煤炭和柴火等的高污染燃料,要有消化渠道,实现物尽其用。要充分考虑秸秆的累积占地、有碍景观、火灾隐患等多重问题。
“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只为完成任务式的政策落实方式看似成果丰硕,却不易保持稳定。不区分情况、没有过渡期,“一刀切”式的做法绝不可取,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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