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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露头就打

更新时间:2021-01-08 09: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760 网友评论0

“自2020年7月以来,沿江公安机关着力强化重点巡查,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

这是记者从公安部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内容。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解决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

长江流域禁捕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自2020年7月以来,连续部署开展了“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据统计,专项行动以来,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人,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

但是,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一些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如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在此背景下,“两高两部”制定出台了《意见》。

据介绍,《意见》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服务保障长江禁捕工作的需要。长江禁捕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但从执法实践看,相关违法犯罪打击惩治工作,亟待规范性文件予以精细化指导。

二是解决执法难点问题的需要。由于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认识不一致,对渔获物品种、价值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

三是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的需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既涉及行政执法,又涉及刑事司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五方面:

关于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列举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5种情形,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起点和“情节严重”情形,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确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不拔高”“不降格”。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强调加大行政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依法查处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在做好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如果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满足实战工作需要,确保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据悉,在《意见》的制定过程中,“两高两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案件分析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部门的意见建议,着眼于满足实战打击的工作需要,同时总结了前期专项行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确保了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法治原则,突出依法惩治。《意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惩治。《意见》聚焦基层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案的禁捕区域、禁捕时间、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各地办案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难等问题。同时,规定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要求,特别是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日益隐蔽、江上执法风险大等情况,明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的认定原则,为依法精准打击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坚持源头治理,突出系统惩治。实践证明,集中打击可以有效遏制突出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江非法捕捞问题,必须坚持源头治理、防范为先。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退捕转产和禁捕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全流程监管,保证政策规定的系统性、延续性。

四是坚持协作联动,突出长效惩治。《意见》将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四部门既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顺利移送、侦查、起诉、审判,推动形成长效长治机制,共同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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