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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长江保护法,最高法开了场发布会

更新时间:2021-03-02 09: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714 网友评论0






 

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在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实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出席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人民法院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正确适用这部重要法律,最高法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16条,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方面,深刻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的理念;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的理念。要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严格把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强化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

特别是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同时,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

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妥善审理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领域投融资需求,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切实加强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既要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全面展示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效,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这些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在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作用,判令李绪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的有效实施;在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中,江苏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

打击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才是人民法院的追求。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云南、四川法院支持公益组织的诉请,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保护绿孔雀、五小叶槭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环境资源审判不但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还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有机统一。

在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中,安徽法院支持政府在责令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行政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看人大代表如何点评《实施意见》?

李秀香: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主委

《实施意见》首先对《长江保护法》在流域法制保护的创新进行了很好的诠释,提出了以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等问题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施措施。其次完善了《长江保护法》的系统性,在司法层面的指导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突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

贾尔恒·阿哈提: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

《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遏制长江流域各类无序开发活动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为推动长江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效司法支撑;为长江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黄蕾: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武夷烟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实施意见》对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职能、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做出系统部署,站位高、视野宽、落点实,具有很强的系统整体性特色;提出很多生态环境司法创新创造性举措,有力保障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具有很强的发展延续性特征;既强力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具有很强实践指导性的特点。

蔡学恩: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

《实施意见》创新了长江保护司法审判制度,对长江流域范围内环资案件进行了科学分类,并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指出审理方向和裁判要点。提出要重视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强调要深化长江司法保护公众参与,拓宽公众参与长江司法保护的途径,从而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什么是预防性公益诉讼?

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

什么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说,事实上,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201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预防性诉讼不仅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如何理解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李明义解释,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成本甚至无法修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保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缓解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

同时,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李明义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典 型 案 例

① 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② 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③ 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④ 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⑤ 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⑥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⑦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绿孔雀”案)

⑧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五小叶槭”案)

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⑩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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