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 调动各方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
山东省临沂市在2020年上半年获得山东省财政的补偿资金3464万元,因其PM2.5浓度、PM10浓度同比改善幅度较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较大。
而同样为PM2.5浓度同比改善幅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优良率同比增加幅度均较大的潍坊,以及PM10浓度同比改善幅度、优良率同比增加幅度较大的枣庄市,也应分别获得2966万元和3062万元的补偿资金。
依据2020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计算,仅2020年上半年,山东省需向各市补偿资金达36882万元。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于空气改善有显著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数百年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山东省集中出现,呈现出压缩型、复合型、结构型特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原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支持和推动取得了哪些成效?一组数据最有说服力:
2020年1月-6月,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70.8%。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8μg/m3,同比下降17.2%;PM10平均浓度为88μg/m3,同比下降20.0%;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5.04,同比下降15.6%;优良率平均为67.2%,同比增加14.0个百分点。
7个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4μg/m3,同比下降14.3%;PM10平均浓度为98μg/m3,同比下降16.9%;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5.55,同比下降13.6%;优良率平均为59.6%,同比增加14.4个百分点。
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设定日趋科学合理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设定了怎样的考核指标?怎样的补偿标准更合理?
据介绍,山东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额度。有关设区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个设区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那么,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系数为8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百分点。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保护补偿;若这个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不达标,则继续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此外,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NO2、S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设区市,还将获得重奖。省级将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以及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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