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如何处罚?
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作为执法手段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由此,“机动车污染遥感监测系统”如何应用?再度成为一线环境执法人员热议的话题。
早在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国家11部委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就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行驶提出了“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但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行驶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却遇到一些问题和机制上的障碍,
从各地实践看,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多集中在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含黑烟车抓拍)方面。
一是6063处罚代码(在道路行驶超标排放车辆)仅适用于现场处罚,不适用于非现场处罚;二是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所取得的图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无法用于非现场处罚;三是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所取得的排放数据,因生态环境部门未取得计量认证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上述问题,有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有些则是公安交管部门现行执法机制上的问题。
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手段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同时,很多省份也就此出台了相关政策。2019年1月,安徽省颁发《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288号令),增加了“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的内容。
上述法律和政令的规定,确立了遥感监测这一技术手段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合法地位。同时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的结果,包括图像、视频和电子数据,也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对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结果的合法性存疑,是阻碍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结果在执法中应用的重要原因。大多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未取得计量认证,因而所取得的遥感监测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诚然,《大气法》第54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但此法条的约束对象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并不涉及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监总局16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未对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环境监测也是要求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0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遥感检测系统》(JJF1835-2020)。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只要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污染遥感监测设备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检定,并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其监测数据合法性和准确性便有了保障。这方面公安交管部门的机动车电子测速系统为我们提供了范例。
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结果与违法事实能否关联?
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结果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图像(或视频)和监测数据。
判定在用柴油车排放是否合格的依据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
其中,《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所以只要抓拍的图像(或视频)能真实反映行驶中的机动车车牌、车辆外观、时间、地点,并确实有可见黑烟排放,即可证明车辆排放不合格并违法上路行驶,图像(或视频)证据与违法事实的关联性便能成立,执法部门即可依法予以处罚。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在“结果判定”一节中对如何判定遥感监测结果有明确规定。据此,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数据结合图像(或视频)作为证据,其与违法事实的关联性同样能够成立。
探索机动车超标排放治理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行驶进行行政处罚,是《大气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也是摆在相关监管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如何破题?具体操作方面,以笔者所在的安徽省芜湖市为例。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2020年6月,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
遥感超标车辆(含黑烟抓拍、公众举报)将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生态环境部门以短信通知方式告之驾驶人或车主,要求在15天内到M站(维修治理站)进行维修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部门以证据移交的方式,将车主名单及超标排放相关证据,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证据对涉事车主进行处罚。
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对移送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公安交管部门对后续的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目前,芜湖市共设有M站24家,2020年7月~12月,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移送逾期未治理机动车437辆。
综上,只要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依法实施,不为旧有的、不符合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所束缚,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工作定能迎来新局面。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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