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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5-26 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玲玉 阅读:3314 网友评论0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目前,已有31个省级和313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2020年,全国共实施奖励案件13870件,同比增加44%;奖励总金额719万元,同比增加100%。从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居前。从奖励总金额看,广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居前。

生态环境部指出,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生态环境部表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10起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明显的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河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典型案例中实施举报奖励的天津、江苏、浙江、河南、广西、甘肃省(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福建泉州晋江、山东济宁任城、广东东莞、四川遂宁射洪生态环境局(分局)予以表扬。

生态环境部通报10起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近日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这10起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7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天津市武清区一无名收集点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举报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及武清区公安分局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收集点现场存有数十吨废铅酸蓄电池(属于HW31类危险废物),操作工人将部分废铅酸蓄电池内的酸液倒出后,利用车间下水管排入外环境自然渗漏。经对暗管内存留废水取样监测,pH值小于1,为强酸性,总铅浓度为10.4mg/L,公安机关立即固定证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收集点依法立案查处,将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嫌疑人44人,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0年9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案例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某厂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

2019年2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江苏省如皋市一无名望远镜配件厂电镀车间污水直排小河。根据举报线索,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田某某租用该厂房屋从事瞄准镜筒体表面处理项目,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水洗废水排入东北侧一塘内,塘内有大量黑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塘内废水pH值2.92、化学需氧量324mg/L、总磷46.8mg/L、总镍1.43mg/L。2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该厂采取查封措施,将其以暗管、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田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集中颁奖活动,根据《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授予该举报人重要贡献奖,并给予1万元奖励。

案例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跨市非法倾倒工业固废案件实施奖励

2018年5月17日,群众通过电话向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举报,反映绍兴市一批印染污泥通过绍兴圆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倾倒至金华市,并提供了部分车牌号和车辆停放地址。接到举报后,总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绍兴市组织开展调查。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绍兴市某商会的统一协调下,绍兴市三十多家印染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污泥委托给义乌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骅骝砖瓦厂进行焚烧处理,并委托绍兴某运输公司进行运输。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该环保科技公司和砖瓦厂分别安排人员到金华市辖区内寻找非法填埋场地,告知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利用夜间,先后将2.6万吨印染污泥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分别运到金华市27个填埋点非法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直接和间接损失达5000多万元。2018年10月,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环保局对7家涉事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2019年5月9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52名个人和2家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5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承担5541.9万元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款,并登报致歉。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原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7万元奖励。

案例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工业废水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8月10日,群众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举报,反映济源示范区明珠岛生活区附近一家无名镀锌厂偷排废水。接到举报后,执法监督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该镀锌厂无任何环保手续,也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废气直排,且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西北侧土坑内。通过对土坑内排放的清洗废水和电镀槽内等液体采样检测,发现外排废水pH值为3.56、总锌浓度为175mg/L、总铬浓度为10.5mg/L,总锌浓度和总铬浓度分别超标116倍和9.5倍。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1人,案件正在侦办中。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1月8日晚,群众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反映梧州市藤县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厂产生的废渣进行非法倾倒、填埋,严重污染环境。1月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派出执法人员会同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2017年5月至9月将产生的酸解黑泥转运到藤县某砖厂处置,由于该砖厂倒闭,致使剩余大量的酸解黑泥堆存在该砖厂内。2019年12月下旬,该公司于某和黄某在明知和平镇的黄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理堆存在砖厂的酸解黑泥。2020年1月5日至6日,黄某将酸解黑泥运到和平镇新良村鸡公冲天堂岭进行倾倒填埋,总重量约1280吨。

2020年2月17日,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藤县公安局。12月2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近期,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阿东、阿艺、阿泰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六: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某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9月4日,某环保公益组织通过《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调研报告》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举报,反映园区生态环境、规划、水源地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立即派专项调查组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组会同酒泉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国土部门、林草部门等多个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玉门市康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循环水池、沉淀池,生产废水排入企业以前建设的尾矿库;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在玉门东镇工业园区建设的10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地面除尘站未开启运行,1号焦炉装煤过程中产生大量黄色烟气直排,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对该公司烟气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该组织1万元奖励。

案例七: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微信举报某企业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件实施奖励

2019年4月3日,群众通过微信向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举报,反映晋江市内坑镇群峰路有一无名不锈钢门花加工点违法生产。收到举报信息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立即指派辖区的内坑环保中队前往核实。现场核实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会同晋江市环境监测站和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开展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为温某某经营的不锈钢门花加工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生产,清洗废水正在外排且地面有淤积生产废水。采样监测显示,白色PVC管道内外排生产废水中六价铬、总铬、铜、镍浓度分别超标4-50倍;地面积水中六价铬、总铬、铜、镍浓度分别超标31-260倍。该加工点非法排放废水的总铬、六价铬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已超标3倍,含铜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已超标10倍,涉嫌污染环境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及同伙曾某某。鉴于该加工点外排含重金属废水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加工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罚款20万元。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晋江市环保有奖举报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八: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对微信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以微信红包形式实施奖励

2020年5月25日,群众通过环保有奖微信举报账号向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举报,反映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在焊接工序生产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废气直接排放。

接到举报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环保举报奖励负责人立即将违法线索转交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装配车间工人正在焊接包装架,因工件较大,工人在焊接时违反管理要求,未使用焊烟净化器,车间内气味刺鼻,废气直接排放。

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根据《任城区环保有奖微信举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于现场核实当日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案例九: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某公司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

2019年11-12月,广东省东莞市在石马河流域试行有奖举报政策期间,群众举报该市凤岗镇东莞市飞天马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藏匿非法电镀车间,并提供该公司为逃避打击一般夜间锁门作业,专门设置后门用于员工躲避检查等重要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公安机关、监测部门进行周密部署。11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凤岗公安分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兵分三路,在企业内部找到非法电镀车间入口,并当场控制车间内6名员工。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设有电镀槽12个,不锈钢加热槽5个,以及用于电镀加工的各类用具和原料。对现场积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总铅浓度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关于试行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有奖举报的公告》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案例十:四川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对微信举报企业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2月16日,群众通过微信向四川省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举报,反映射洪县洪城垃圾处理填埋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直排到涪江。射洪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垃圾填埋处理公司将收集池渗滤液用潜水泵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雨水沟内,最终流入涪江。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射洪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经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7月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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