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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企业补交环境税了吗?

更新时间:2021-07-02 10: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05 网友评论0

近日,根据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交换机制,江苏苏州市税务局获悉常熟市某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违规排放污水的情况,于2020年10月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行政处罚。常熟市税务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约谈了相关财务人员,核实情况后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理结果,责令该企业自查补缴违规排放污水相对应的环境保护税税款数万元。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目前,各地税务部门都是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减征幅度。

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自主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均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如何确保这些企业日常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确实低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成了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苏税发〔2021〕34号),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健全常态化协作共治机制,巩固和拓展环境保护税落实成效。

税务生态协作共治机制,是遏制享受环境保护税收减免政策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有力措施。江苏省苏州市一直坚持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涉税信息闭环管理,实时共享。纳税人在企业纳税系统自主填写信息后,税务机关将涉税信息共享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重点关注,并及时将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行政处罚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反馈给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根据反馈信息采取相对应措施。

截至目前,环境保护税已开征3年,如何将税务工作与生态环境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却还需要更多改进和完善。

目前,很多地方税务部门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对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的执法依据,而对于企业日常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低于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则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为此,税务部门应结合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技术手段,如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将实时监测数据运用于环境保护税日常监管征收工作中。如发现某排污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高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虽然生态环境部门不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税务部门应责令该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

目前环境保护税减免幅度最高只有百分之五十,苏州市很多高排放企业,如钢铁厂、电厂等主动采用超低排放的减排技术,其排放浓度远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严格落实“量化减免、少排少征、不排不征”政策,给予企业更大减免幅度,鼓励企业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污染物处理以尽可能节约税收支出。同时,也应对排放超标的企业,不仅要求其补缴环境保护税,还应上调税率,同时在今后的数年内都不得再次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倒逼企业杜绝一报了之现象,将污染物排放日常监管真正重视起来。

此外,目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移动源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移动源的污染贡献率逐年增大,在部分城市甚至已取代固定源,成为首要污染源。因此,建议将移动源排放的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上日程。可考虑在部分移动源保有量大的城市先行试点,由于移动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以个人为主,减免其纳税额可以有效地增强车主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减排的良好氛围,有效地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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