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长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方案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执法长效管理的通知》,明确7项长效管理措施,筑牢禁捕执法管理网,巩固长江禁捕管理秩序,维护长江源头水域生态环境。
明确禁捕执法职责。实行省包州、州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河段“五包”措施,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络,健全部门协作,统筹执法力量,实现共同管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发挥牧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监督作用,形成网格化禁捕管理合力。
提升禁捕监管能力。加强基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科学确定渔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配置执法车辆、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禁捕执法管理需要。
加大禁捕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强化“两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采取日常巡查、联动检查、定期督查、交叉互查、随机暗查、有报严查“六查”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行为。
强化涉渔源头管控。重视社会舆情监测、非法捕捞隐患排查,精准宣传长江禁捕政策和水生生物科普知识。加强对公务、科研、监测等船舶的规范管理,统一登记备案,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加大外来鱼种放生行为查处力度,消除外来物种侵害风险。
建立协助巡护队伍。组建协助巡护队伍,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健全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广大群众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完善禁捕执法工作机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绩、河湖长等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凝聚执法监管合力。深入开展长江保护法等涉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长江禁渔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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