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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 交份子钱兼霸王条款 谁在利用危废处置赚黑心钱?

更新时间:2021-09-13 11:16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 童克难 徐卫星 阅读:6754 网友评论0

夜已深了,浓墨一样的天上,没有一丝星光。已是凌晨3点,一个身影左顾右盼后,迅速没入黑暗中。他有着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换掉手机卡,两次更换车辆、更换服装,遇到监控探头时果断压低帽檐……

这不是拍摄电影,而是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危废侦破案件中的真实细节。事件中的企业责任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事情败露后试图逃逸,最终天网恢恢、难逃法网。

9月6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四川省遂宁市一公司违法接收并填埋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这一典型案例通报,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危险废物处置话题。

从“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到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处理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法定代表提出更严要求并明确行政拘留条款,在国家对危险废物监管不断加强、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危险废物倾倒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调查发现,区域内处理能力不平衡形成了处置单位为主导的市场,致使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偏高甚至出现“霸王条款”,个别产废单位“铤而走险”违法处理。对于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基层执法人员则面临着发现难、溯源难和取证难等现实问题。

执法人员在危废倾倒点,一垃圾填埋场调查取证 特约通讯员董浩提供

为什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多次“点”到危废倾倒问题?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特性,环境影响大,污染治理难。监管过程中存在漏报、少报的风险,加之技术手段尚存不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正因如此,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四川典型案例中指出:抽样检测发现,新景源环保公司租用的687.9亩土地内,受污染地块多达19处,周边环境也受到污染。

近年来,有关危废污染的群众举报并不少见。记者梳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少案例均涉及危废污染。

如2019年,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化工集团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两家化工企业进行现场督察时,发现企业于2014年2月全面停产,但生产设施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残液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置。2018年8月,该公司与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违法将30余吨废催化剂与约200吨废碱液两类危险废物进行混合反应,并分别将反应残渣、剩余废碱液和废石灰混合物填埋在厂区污水处理池和一处废弃水池内。

再如谎报整改完成,相关部门漠视问题,导致监管盲区的。如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受理并向四川省转办一件群众举报案件,反映西昌市马道大山坡废旧回收市场一危险废物回收点违规回收废旧电池电瓶,存在环境风险。2017年11月,西昌市政府上报此项问题已完成整改。但直至2018年督察组入驻四川“回头看”时,当地仍未整改到位。

危废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个别地方难根治的“顽疾”:山东东营市20万立方危废固废非法填埋问题虚假整改;辽宁鞍山市监管不力,大量油泥油渣倾倒坑塘污染严重;泰兴市长江边倾倒数万吨污泥两年未整改还变本加厉;南通如皋为应对督察“回头看”违法掩埋危险废物……

废液处理现场。中环报记者邓佳摄

危险废物处置链条存在乱象的原因是什么?

“非法倾倒、处置等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薄弱,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特聘专家、原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卢涛说。

他指出,在当前如此高压态势下,仍然有人敢以身试法,原因可归结为三个“空子可钻”:成本空子、法律空子、技术空子。

一是危险处置成本相对较高,在利益驱使之下,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这是行业最普遍的现象;二是对非法倾倒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合理的认识,对于涉及刑事违法案件的量刑还不够清晰。在很多案件中,具体执行倾倒的行为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三是通过技术手段追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来源还存在不确定性,这也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事实上,随着各地不断加大投入和建设,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在逐年提高。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核准经营规模及实际经营规模分别较2006年提高251%、1332.3%和808.1%。

截至2019年底,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超过1.1亿吨/年;其中利用能力和处置能力比“十二五”末分别增长了1倍和1.6倍。

能力虽然有很大提升,但记者在与各地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交流中了解到,区域供需不平衡、地方保护等也是造成危险废物违法案件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其根本原因,是区域内处置能力与产废量不匹配。

一位长三角发达地区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虽然近年来他所负责的地区倾倒案例已显著减少,但局域处置能力不足长期存在。

他提到一个“怪”现象,每年伊始,产废方都抢着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先付钱购买处置指标,以防止处置单位因指标满额而拒收。

“完全是处置单位主导的市场,定价虚高兼霸王条款。处置单位往往在年初头一个月就完成全年签单的90%。”这位执法人员表示,其实就全市乃至全省而言,处置能力是足够的,但处置单位往往集中在一个区域或几家大企业,导致处置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挑三拣四,一些产生量小的企业就被各种理由拒收。

此外,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的阻力是非常大的,因为邻避效应,地方监管部门往往对异地转入的危险废物推三阻四,造成闲余处置能力无法解决产废单位的燃眉之急。

河北某地环境执法人员亦表示,他所在的地区一些产废单位在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得不交所谓“份子钱”。处置费用高导致一些低端产业环境违法行为比较集中,如镀锌、钢筋除锈等行业倾倒废酸,打游击式逃避监管,给环境执法造成很大难度。

基层执法持续打击危废倾倒案件。中环报特约通讯员董浩摄

基层执法有哪些难题?

近年来,我国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加码。

2020年7月-1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和公安部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巩固工作成效,今年4月-9月,三部门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尽管监管部门持续对打击危废倾倒案件保持高压,但从许多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可以看出,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十分缜密的筹划实施犯罪,无疑给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卢涛说。

对于卢涛的话,基层执法人员感受颇深。以今年7月丽水判处的一起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案为例,办案人员向记者讲述了其中波折。

这起倾倒案件发生于2020年3月,丽水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历时3个多月、4次赴嫌疑企业所在的台州市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涉事企业3家,倾倒点位2个,涉及危险废物总量300余吨。

“对于执法人员,难以发现危险废物跨区域的非法倾倒和处置等行为,是第一大难题。”案件经办人周丹丹告诉记者。

丽水一案即是产废单位为节省处置成本,由中间人安排“一条龙”服务,先伪造转运清单,将危废运往外地,倾倒在事先踩点过的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

青田分局执法队负责人杨军浪介绍,不法分子利用填埋场无人值守的漏洞,由当地人带路,指挥外地车辆半夜潜入填埋场,将污泥吨袋倾倒在场内。为掩人耳目,不法分子利用场内的叉车扎破吨袋,驾驶推车将污泥推进垃圾堆,并用挖掘机将污泥与原有生活垃圾相混合,企图长期掩盖。

“要不是厂内司机发现场内各类车子被搭线后移位,路面上又出现这么多散落带色‘土块’,否则还真不会去细究。”杨军浪感叹道。

执法人员面临的第二个难点,是溯源。

当时,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结合倾倒的污泥颜色及监测数据,判断危废是由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青田辖区内危废存量正常,那就说明是外面运进来的。”杨军浪介绍,“我们立即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迅速开展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核查,发现案件扑朔迷离。”

由于当地“带路人”拒不承认与污泥倾倒有关的行为,专案组调整攻坚方向,将突破口放在偷倒污泥车辆始发地台州市,以及车辆驾驶员身上。

两天内两次往返300多公里,专案组赴台州溯源也很波折,第一次扑空。第二天得知驾驶员返回台州后,专案组再次动身出发。最终,驾驶员李某某交代,受中间人委托,他从台州某电镀园区多次运输污泥到青田,大部分倾倒在青田某工业园区南侧水塘边,其他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内。

取证难是执法人员面临的第三个难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证明企业产生的污泥是危废,且与青田倾倒点的危废相关联。”周丹丹回忆说。

对此,卢涛也表示,在许多案件中,嫌疑人往往选择河沟、山涧、农田等地倾倒,难追踪、隐秘性强,同时环境受体容量大、迁移性强,污染物随着时间推移逐步降解稀释,这给最终追溯到具体时间和犯案人存在较大难度。

“由于历史原因,台州电镀园区有些企业并没有建设项目环评等材料,调查组还需先确定该园区的嫌疑企业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周丹丹介绍,公安机关最终通过技术手段,掌握了企业污泥管理台帐数据造假的证据链。

“危险废物从哪里来?中间联系人是谁?产废单位有哪些?幕后的操控者又是谁?这么多危废有没有其他倾倒点?哪些证据需要固定?这些都需要去查。”正如办案人员所说,在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倾倒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案件都很难侦破。

危废处置现场。中环报记者邓佳摄

除了普法教育,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3吨以上,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来说,即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但如卢涛上文所言,过往的案例中有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

基于此,卢涛表示为有效杜绝当前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行为的发生,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无论是产废单位、危废治理单位、运输单位、监管部门,从总经理到一线操作人员、从安环负责人到运输公司司机,都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教育,用案例和事实警示红线不能触碰的原则。

从监管流程上来看,卢涛建议要加强产废企业内部管控,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危废的出库入库、出厂运输等流程进行强力监控,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的物料轨迹采取实时追踪,必须与有资质的正规危废处置企业合作。

对于区域内处置能力与产废量不匹配导致的价格高、霸王条款等问题。卢涛表示要尽量做到一定区域内的危废区域内消化,控制危废流通环节,减少危险废物的流动与运输,严格管控危废运输公司车辆,通过物联网手段定位监控;完善危废治理企业的建设,确保产废区域内供求关系达到基本平衡的状态,进一步降低企业危废处置成本,让企业愿意履行其生产者义务,把危废处置作为生产的一个环节来看待。

而针对处置单位因产废企业量小面广不愿接受的问题,各地也已经有了实践。

比如江西、浙江、安徽等地,建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的暂存库,就解决了企业危险废物产量少、种类多,处置单位处置成本高和不愿上门接收等问题,消除了危险废物长期存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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