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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服务并举,切实解决批建不符问题

更新时间:2022-04-13 09: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501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日前向社会公开通报了第一批典型案例,有一部分是由于批建不符引起的环境污染,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通病和共性问题。

笔者在一线执法工作中,也时常遇到此类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由于环评审批时间较早,企业为顺应市场需求,同时节约成本,更改了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导致污染物性质发生变化。部分企业主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知识,无意中构成了批建不符的违法行为。

其二,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着重于污染物治理措施、排放特性以及监测数据等的刚性约束,容易忽视对于环评内容的核实。

其三,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带有主观故意地规避监管。他们追逐经济利益,节约环保治理成本,看似有着环评手续,其建设项目的本质却早已偷梁换柱。

要杜绝批建不符的现象,需要在建设项目中后期严格把控的同时,从更多方面进行约束,逐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真正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理念厚植于心、外化于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建设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与非重大变化界限,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例如,上海地方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从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中作了明细,规定了增加排放污染的上限,以及对于特殊对象的特殊要求等。并且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设定为5年,通过动态调整,适应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操性。

监管与服务并举。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比较侧重于查看污染源特性、排放方式等现场排污行为,对于排放口、污染因子、原辅材料等环评手续中的审批内容缺乏关注。这需要基层执法人员更加重视精细化执法,从审批内容复核现场情况。同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丰富执法思路和手段。

另外,有些批建不符情况的存在,可能囿于一些历史原因,也可能是企业主法治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市一起建设项目批建不符的典型案例中,做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将责令改正期限设定为3个月,给予充分时间让企业主进行补办环评手续进行整改。届时开展后督查,若拒不改正,则启动企业与主要责任人的“双罚”程序,以儆效尤。

加大宣贯力度。笔者在一线执法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政策解读、法律更新等方面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还有的企业在编制环评时,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的性价比不高,导致环评报告表(书)准确度不高,因此批建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部门不断丰富交流方式,畅通沟通平台,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双向互动,在帮扶的同时积极宣传政策法律,并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环境信用评价作用,形成一批正面清单,完善对于企业、社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体系,配套予以激励措施,正向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治理。不断维护市场秩序,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合法企业的生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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