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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200万元!《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年施行

更新时间:2022-09-29 09:5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李贤义 阅读:360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措施,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北京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守住土壤环境安全底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立法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处理好立法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立法语言的简洁性、抽象性之间的关系。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做好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处理好避免照抄照搬或重复上位法与维护法制统一、重要条款沿用上位法表述之间的关系。

坚持首善标准,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坚持预防为主,确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好预防为主、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之间的关系。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上位法对相关行为设定的处罚责任已经非常全面,并且明确了污染者担责、环境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条例》对相同行为的处罚及相关制度不再进行重复性规定,只针对本市具体细化落实条款结合上位法设定的罚则进行明确和衔接。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未确定具体防范措施或者未明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责任的;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立即查找原因,防止污染扩散,相关结果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三)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更新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

(四)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定期巡查、检修,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五)金矿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转运土壤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

《条例》指出,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转运土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异位土壤修复治理和修复效果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完成治理污染土壤所需处理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即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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