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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规范使用劳务代偿方式?

更新时间:2022-11-23 10: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37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钱某因放置捕鸟网致使两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死亡,被罚2.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钱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采用劳务代偿方式,通过参加植树造林、护山巡林、生态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活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助于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治理要求。但我们也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往往较大,一旦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最大承受能力,往往会出现难以履行的情况。劳务代偿方式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资金负担,在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有利于赔偿义务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身体力行地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劳动,有利于赔偿义务人树立生态环境意识。此外,生态环保法律宣传等活动有利于带动社会公众提升生态环境意识,达到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规范用好劳务代偿方式,笔者建议如下:

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据可依。各地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监管、履行责任确认等方面内容,确保劳务代偿达到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效果。2022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办法》印发后,14家损害生态环境的涉污企业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代偿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往往较大,劳务代偿期较长。各地应建立劳务代偿考核制度,如果赔偿义务人在劳务代偿过程中出现无故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等情形,可根据考核制度延长劳务代偿期,或终结劳务代偿工作,继续要求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时明确,劳务代偿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不得再次使用劳务代偿的方式代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强化部门合作,拓宽劳务代偿方式。各级职能部门对劳务代偿方式的需求不同,如法制部门有普法宣传、林业部门有植树造林、城管部门有市容美化、动物救助站有动物医治等各式各样的需求,这些都需要赔偿义务人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地应强化部门合作,根据赔偿义务人具备的知识和技能,选取合适的劳务代偿方式。同时,不断探索新的劳务代偿方式,力争赔偿义务人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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