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首次轻微违法免罚!
【谷腾环保网讯】“您好!贵公司焊接工段污染治理设施焊烟净化器未运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鉴于你公司首次发生不正常使用焊机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符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免罚’适用情形,现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处罚。”
今年年初,陕西省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执法人员在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门口南边焊接点位有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未运行。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秉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当场告知企业负责人,该违法行为符合《咸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中第八条“不正常使用焊机收集处理设施的,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相关情形,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负责人激动地对该局执法人员说:“我要给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点赞,这几年都说环保要求严格,但是环境执法越来越人性化,以后我一定严格落实环保要求。”
目前,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出台了2批咸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水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等7类19种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出台并落实首次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是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是全过程贯彻落实说理式执法工作理念,是柔性、服务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不仅减少了企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也使基层执法办案更高效,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同时,“免于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履行主体责任,服务咸阳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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