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为助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谷腾环保网隆重推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技术与企业新媒体传播计划》,七大新媒体平台,100万次的曝光率,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带来最大传播和品牌价值。

    
谷腾环保网 > 新闻信息 > 正文

罚不罚关键在哪里?以案释法诠释轻微免罚

更新时间:2023-09-15 10:1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廖明丹 阅读:142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实现监管有力度,执法有温度,现以两起正反典型案例诠释轻微免罚的关键所在。

免罚案例

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收,投入使用轻微免罚案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宠物医院进行检查。该单位于2020年4月17成立,占地面积约126平方米,主要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有诊室、美容室、处置室、手术室等。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已于2023年3月10日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该单位已正常营业,但无法提供环保验收手续。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单位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令该单位于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该单位自愿承诺3个月内改正完毕。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手续并将验收报告在网上公开。

【案情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该动物医院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虽未办理自主环保验收,但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罚款,但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积极整改,于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的要求。

【处理决定】

该单位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政策解读】

 为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

《不罚清单》中有两大类,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这两项不罚事项的共同点都是及时改正,不同点是轻微免罚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罚;首违不罚则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不罚清单》里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均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处罚案例

某个人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案

2023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020301Z4109、制造日期2019年3月27日、生产厂家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编码登记信息,执法人员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查询登记人名称,也未能查询到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相关信息,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送达告知承诺书,当事人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到该施工工地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不履行承诺,未完成登记。

【案情分析】

《不罚清单》第9项规定了“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轻微免罚的条件,即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并送达了告知承诺书,当事人也主动承诺按时改正,但复查时仍未登记也未提交任何准备进行登记的证据材料,属于拒不改正,依法应予以处罚。

【法律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拒不改正,不符合轻微免罚的适用条件。

【处理决定】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执法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属于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在《清单》中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如未备案、未登记、未填报、未报备等程序类违法,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其具备的最重要的免罚条件就是须按照《清单》里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轻微免罚是有条件的容错,它不是“护身符”,“挡箭牌”,也并非无视违法行为,反而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宽柔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既然制度给了一定容错空间,但不容无动于衷、心存侥幸,继续扰乱环境行政管理秩序,故拒不改正,仍将依法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罚不罚关键在哪里?以案释法诠释轻微免罚 ”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