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利好第三方治污企业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持之以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有了减税政策的进一步支持。对于第三方防治企业而言,激发和助推作用较为直接和明显,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亦可进一步激发环保市场活力,带动更多资本进入。
满足7个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
38号公告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不少业内人士公开表示,38号公告提到的第三方防治企业不仅包括从事工业污染治理的环保企业,还包括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市政污水处理的环保企业,以及污染物监测企业。范围相当广泛。
不过,要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38号公告规定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7个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这些条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这要求第三方防治企业能够稳定实现达标,最好不要接受过环保处罚。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实,有不少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因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后,造成上千万税收优惠被取消的案例。根据公开报道,青海宏扬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2020年5月9日税务部门告知企业需补缴高达3655万元的税款;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3万元环保处罚被追缴税款1398万元及滞纳金225万元;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因5.71万元环保处罚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43.18万元。
尽管环保处罚的罚款额度不高,但与之相关的税收影响却是巨大的,同时还会带来其他不利影响。例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关税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来说,还可能影响到其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等。
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这进一步提示相关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要忽视生态环保工作,应依法合规经营,破除侥幸麻痹思想,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环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方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并非首次延长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近年来,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
其中,我国十分关注第三方防治企业发展问题,38号公告并非我国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以来,环保产业由于多重因素,遭遇了经营和投融资等多重困境。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强监管带来的政策执行利好并未带动环保市场需求的稳步释放,环保产业增速放缓,尤其社会资本对于环保行业风险偏好明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急升。
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来看,环保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散落在各个税种的法规中,且大部分不是为环保产业特别制定,缺乏稳定性。并且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相互影响,也使得优惠力度不足,无法为环保企业纾困。
2019年3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01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聚焦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专业性强,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60号公告发布后,为不少环保企业解决了困难。例如,江苏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环保公司,其表示环保制造行业一直以来属于高附加值产业,生产环节所耗用的原材料较少,增值税的税负相较于普通制造业要高很多,经过粗略估算,2019年仅增值税税率下调一项,就可直接为企业减负140余万元。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关注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现部门联动,对纳税人和相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
在60号公告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主要明确,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有关条件有疑义时的部门联动核查机制,主要目的在于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得更为精准,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并不改变第三方防治企业优惠事项的办理方式。
据悉,留存备查资料是后续管理过程中判断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而第三方防治企业是否能享受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所明确的7个条件。
随后,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202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60号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记者注意到,3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税收优惠政策的延期,对第三方防治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有效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尤其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减税政策也将刺激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才能够满足减税政策中的各项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
38号公告对环保行业产生推动作用
对于满足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而言,现在是时候自行申报了。
38号公告规定,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告中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环保税减免政策是一种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政策。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减税政策带来的红利。
38号公告的实施将对整个环保行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行业基本面来看,广发证券表示,环保高股息资产也不断涌现。一是“民生底层刚需+特许经营+收入/成本刚性”三大特性保障水务、固废资产长期稳定现金流;二是资本开支收缩、自由现金流转正,分红率提高空间显著;三是公募REITs同类型水电资产验证高股息环保公司有望获得更高估值定价。
华创证券分析认为,2023年节能环保装备板块有望重新演绎“十二五”期间的行情,同时垃圾焚烧、危废、水务标的走出阴霾后2023年有望在低基数下迎来高成长,第二成长曲线布局顺利亦对板块估值修复起到催化作用。
与此同时,中联环保圈撰文表示,减税政策将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污染防治工作,增加了行业的竞争力和活力。减税政策也将促进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环保行业的创新发展。减税政策还将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总而言之,38号公告的发布为第三方防治企业带来了“福音”。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有助于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积极寻求绿色发展,通过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消费,这一政策将为环保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减税政策的实施也将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生态环保产业竞争力,把生态环保产业的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需求,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绘就浓重的“绿色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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